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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对于Vorsteuerabzug我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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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9 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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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下各位,我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抵扣增值税准则(Vorsteuerabzug):在德国成立公司后,公司在购买东西时的税款支出的19%增值税和出售货物时候的收取的Umsatzsteuer在最后的增值税申报时可以相互结算。

就是以公司为名义的消费所付出的19%增值税可以在我们所要缴纳给Finanzamt的营业税里抵扣掉,营业税减去公司购买商品里所含的增值税才是我们最后要缴纳给德国财政局的税款(暂时忽略其他税款)。换句话说,以公司名义购买产品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最终都会被退回)。

这样理解对不对呢?如果这样理解是正确的,那么

这个消费只能指文具用品之类的还是可以也包括设备和材料?

如果这个设备接着再以公司的名义出口到中国,还有出口退税这个说法吗?是不是没得退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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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楼主,营业税和增值税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东西。楼主好像在第二段里面有点乱。
增值税的承担者是最终消费者,作为中间环节,你只是代收最终消费者要交给税务局的税,年终一起交纳给税务局。
公司购买产品不需要交纳增值税这句话基本是对的。但是你抵除的不是营业税,而是增值税。当然,一般来说finanzamt都希望你补税而不是退税。
出口退税当然是要你交了税才能退,如果你购进产品的时候没有交税,当然就没得退。而且如果你买产品的时候,买家交了税,这个税还是要交给税务局的。
举个例子,你用公司名义买了一辆车,没交税,然后你把车卖给了私人,那么你的卖价里面就含税了,你就要补给税务局相应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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