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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理法
(1996年11月12日公布 1998年8月25日最新修改)
序章 开始的规定
第1条 实际的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下列水域:
1.常年的或季节性的在河床流动的或天然流动的水(地表水)。
1·1在中等高水位海岸线之间的海洋,或者表层水域临海边界的海洋和
海岸临海边界的海洋(沿海水域)。
2.地下水。
州可以把不同经济价值的小水域,如用做治疗的温泉,不纳入本法律的
规定之内。这一规定不适用于第22条。
州对非联邦内陆水系的临海边界的表层水域作出规定。
第一章 对水域的一般规定
第1.1条 原则
要确保水域作为自然的组成部分和动物、植物的生活区域。对它们的利
用要为公众健康服务,避免发生对生态的不利影响。
每个人都有义务根据情况对水域产生影响的措施采取谨慎细心的态度, 以预防水的污染或其本质的不利变化。通过管理水,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避免水流失的扩大和加速。
土地占有者没有下列权利:
1.对水域进行利用。依据本法或依据州的水法,需要批准同意后才能
利用。
2.在地表水域进行扩建。
第2条 批准许可要求
只要本法或依据本法颁发的州法律没有作出其他的规定,对水域的利用
需要主管部门的许可(第7条)或批准(第8条)。
批准许可并不意味有引流一定量和特性的水的权利。尽管有第11条,
但它不涉及私人引流一定量和特性的水的要求。
第3条 利用
本法所称的水的利用是:
1.从地表水域提取和引流水;
2.对地表水域的拦截和使之下沉;
3.从地表水域提取对水域状况或水流产生影响的固定物质;
4.把物质排入地表水域;
4·1把物质排入沿海水域;
5.把物质排入地下水;
6.将地下水汲至、提取或排至地面,或者将地下水改道。
下列影响作用也视为水的利用:
1.用合适的设备对地下水进行拦截、使之下沉和改道;
2.用合适的措施,长期地或在明显的范围内,使水的物理的、化学的、
生物特性发生有害变化。
为地表水建立服务的措施不属于利用。只要没有使用化学品就不属于利
用,这也适用于地表水域的管理措施。
第4条 利用的条件和义务
在确定利用条件和规定义务时,可以给予批准许可。为了预防或平衡对
其他人的不利影响,规定义务也是准许的。
通过规定的义务,还可以:
1.观察或确定利用前的措施情况,观察或确定利用带来的不利影响和
作用;
2.没有依据第21·1条任命水域保护人员,应任命负责的企业管理人员;
2·1对平衡利用所引起的水的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特性的不良影响所
要求的措施作出规定;
3.为了预防和平衡由于水的利用给公众健康带来的不利影响,企业家
要对采取的措施作出相应的费用补偿。
第5条 附加条件
如果事后出现下列情况,允许在附加条件下批准:
1.提出对排人物质的附加要求;
1.1对在第4条第2款第2项、第2·1项和第3项以及第21·1条第2款
中所指的措施作出规定。
2.对观察利用水的措施及其结果作出规定。
3.对节约用水的措施作出规定。
4.如果满足要求的费用与所追求的结果不相关,则不允许提出根据第1
项的附加要求。在此要考虑到引入或排入的物质的种类、数量和危害性,以
及设备利用的期限和技术特点。根据第7·1条的要求允许超越。如果利用是
在批准的基础上进行的,依据第2项、第3项的措施必须在经济上是合理
的,并与利用是协调一致的。
如果第15条没有作出进一步的限制,第1款对原有的权利和原有的权
限(第15条)都适用。
第6条 拒绝
如果计划中的利用会对公众的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对公共供水带
来危害,而且这种危害也不是能通过规定的义务和公共法人团体的措施(第
4条第2款)所能预防和平衡,许可和批准应被拒绝。
只要计划中的利用对具有共同意义的地区和欧洲鸟保护区产生明显的不
利影响,而且这种不利影响不能根据联邦自然保护法第8条第2款得到平
衡,许可和批准应被拒绝。
第6.1条 国际要求
是为了实现欧洲共同体的内部协议或国家间协议,联邦政府可以在联邦
参议院的同意下通过法律条款,根据第1.1条第1款的原则,颁布水域经营
规章,特别是要制定对水域的特性和利用要求,以及对依据第18·2条第1
款、第19·1条第1款和19·7条第1款、第2款的设备的建设和运营作出规
定。
第7条 许可
允许在一定的种类和范围内,撤销对水域的利用,可以限定利用的期
限。依据环境监测法第3条处在环境监测下的计划,可以在符合所指法律要
求的审理程序中给予批准同意。
如果没有其他规定,授予对一块土地的许可,可同水利用设施一起转让
给法定继承人。
第7·1条 排放废水的要求
只有当废水的有害物含量很小叫,才允许排放废水。排放废水要遵守
般公认的技术准则。第6条的适用不受影响。联邦政府在联邦参议院的同意
下通过法律条款,颁发—般管理规定要求,并应符合一般公认的技术准则。
根据第1款,可以在法律条款中对现有的排放规定适当的要求。
如果现有的废水排放不符合第1款的要求,州应保证在适当的期限内采
取必要的措施。
州要确保废水排入公共废水设备时,遵守第1款的要求,相应的适用第
3款。
依据第l款的技术水平是发展中的水平。从技术上和经济上,它们作为
最好的技术适合限制排放。
第8条 批准
以一定的方式给予利用水域的权利。属于别人的物品,或者属于别人的
土地和设备,不给予利用的权利。
在下列情况下,允许给予批准:
1不能指望企业主实施他无法律保障的计划时;
2利用是为一定目的服务。
3,不允许批准把物质引入和排入水域。不允许给予依据第3条第2款第
2项的利用。第2项对没有不利变化的发电厂动力水的再排放不适用。
如果利用对他人的权利产生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关人员对此提出反对意
见,只有在不利的影响通过规定的义务预防或平衡后,才允许批准。如果不
可能,还是要从公众健康的理由出发予以批准,但要肘有关的人员给予赔
偿。
他人对不利的影响有提出反对意见的权利,州可以对这种情况作出进一
步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第3款相应地适用。当出现计划的利用明显超过有
关人员所期待的弊端时,州仍然可以作出允许给予批准的规定。给予的批准只适合一定的期限,在特殊情况下,期限可以超过30年。
只要没有其他的规定,可以把土地和水利用设备一起转让给法定继承
人。
第9条 批准的程序
批准只能在审理程序中进行,审理保证有关人员和参与部门可以提出反
对意见。依据环境监测法第3条的计划处在环境监测之下。审理程序必须符
合法律。
第9.1条 提前用水的批准
在批准审理程序中,在下列情况下,负责批准的主管部门可以在任何时
候同意在给予批准前开始水的利用:
1.决定对企业主有利;
2.提前用水对公众有益,对企业主有益;
3.企业主承诺对自己的决定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并恢复到以
前的状态。
批准可以限定期限,批准可以同利用条件和义务一起给予。
第10条 追加的决定
如果有关人员(第8条第3款和第4款)对批准同意提出反对意见,决
定时也还不能确定,不利影响是否出现和以多大规模出现,那么,必须保留
对所规定的义务和赔偿以后进行审理的决定。
有关人员在依据第9条进行审理时,可能没有预见到不利影响,他可以
要求企业主对追加的义务作出承诺。如果不能预防或平衡追加的义务的不利
影响,那么,有关人员要作出赔偿。允许在1年之内提出申请,有关人员在
此期间已对利用的不利影响有所了解。相应情况下批准同意利用期限30年
后,有关人员除外。
第11条 撤销要求
由于同意利用的不利影响,有关人员(第8条第3款和第4款)可以不
向批准同意的人员提出排除障碍、放弃利用、建立防护设备或赔偿损失的要
求。如果批准同意人员没有履行规定的义务,不利影响的损失赔偿责任不能
免除。
第1款不适用于合同要求。
第12条撤销批准
除批准不是按第5条规定不用赔偿损失外,当无限制地用水对公众健 康,特别是公共供水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时,可以赔偿全部损失或部分地撤
销批准。
不是按第5条规定的批准,当企业主在下列情况时,可以不用赔偿损
失,全部或部分地撤销批准:
1.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水利用,或者3年中断没有利用,或者明
显的未超过规定用水幅度;
2.改变了水利用的目的,与计划(第8条第2款)不一致;
3.尽管受到警告,水利用还是明显地超越了同意的范围,或者是没有
履行水利用的条件和规定的义务。
第13条 协会的利用
水、土地协会和乡镇协作组织在其章程的任务范围内,对水域进行超越
本法规定利用时,需要得到批准。如果已有的权利或原有的权限,或者1960
年3月1日对个别计划已通过特别法律条款作了规定,那么,本条对此不适
用。
第14条 计划制定和矿山企业计划
对水域进行利用的计划,需要对计划的制定进行审理。由规划部门决定
是否批准同意。
如果按矿山企业计划利用水域,那么,批准同意的决定应由矿山部门作
出。
决定必须同水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共同作出。联邦部门在制定计划时,
一定要倾听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根据水主管部门的申请,规划部门决定是否限制或收回依据第1款的批
准。规划部门也可以采取追加决定(第10条),相应地适用第3款。
限制或收回依据第2款给予的批准,按意见适用第4款。
第15条 原有的权利和权限
只要州没有作出其他规定,对下列利用不需要批准:
1.依据州水法或由州水法维护的利用;
2.依据1945年2月10日水和水协会法简化条例第1条第1款同意基础
上的利用;
3.根据工商业管理条例批准的设备的利用。
计划制定审理程序基础上的利用,不需要批准。
州可以给予州水法正式认可的利用与第1款的利用相同。
如果继续利用对公共健康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可以用赔偿损失撤销第
1款至第3款中所指的原有的权利和权限。除按1976年10月1日前的法律
批准的以外,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撤销批准,不用赔偿损失:
1.如果企业主3年没有利用;
2。企业主不再需要批准范围内的利用,3年来明显地未超过批准利用的
范围;
3.企业主改变了利用的目的,与规定的目标不一致;
4.尽管警告,企业主还是明显地超出了原有的权利和权限所规定的利
用范畴,或者是没有履行利用的条件和义务。
同意追加要求和措施不受影响,依据第5条不用赔偿损失。
第16条 原有的权利和权限的登记
原有的权利和权限,只要是公开的,就必须由官方部门登记入水书。
可以公开地要求原有的权利和权限的拥有者,在3年之内根据官方要求
登记入水书。原有权利和权限到期满时既没有公布也没有登记,只要它不是
在期满前由于其他法律理由失效,根据官方要求在10年后失效。在官方要
求中,应指出这种法律后果。第2款对登记人地籍簿的权利不适用。
只要具备同意的法律前提,根据前业主的申请,可以在本法范围内给予
批准。
由于不可抗力和其他突发事件,不能遵守第2款的期限,可以在排除后
3个月内登记原有权利。
第17条 练习和试验中的利用不需要批准
为下列目的进行练习和试验时,不需要批准:
1.为国防目的;
2.为了公共安全和秩序,抵御下列情况出现的危险,如临时从水域抽
水,用活动设备把水重新排入水域,临时向水域排放物质。这些也可能不会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影响很小,水的特性不会发生不利变化和产生其他不良影
响。这种计划应提前向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18条 权利和权限的平衡
当按水的数量和特性不够利用或利用产生不良影响时,当公共健康特别
是公共供水要求时,批准的种类、范围和时间、原有的权利和权限,这些可
以根据参与者的申请,在平衡审理程序中由官方部门确定或限制。在审理
中,还可以规定平衡支付方式。
第18.1条 废水清除的义务和计划
清除废水要不影响公众的健康。依据本法的废水清除,包括废水的收
集、引导、处理、排放、喷洒和流淌,以及与废水清除有关的淤泥清除。
州规定哪些法律团体对废水清除负有责任,以及其他人对废水清除负有
责任的前提。依据第3款的计划,如果证明有其他承办人,则承办人应对废
水清除负有责任。
州按跨地区的观点对废水清除制定计划(废水清除计划)。在计划中要
确定处理废水的重要设备的地点、涉及的范围、废水处理的基本特征以及措
施的执行人。对计划的制定可以进行解释。
第18·2条 废水处理设施的建立和经营
建立和经营废水设备,要求遵守废水排放的规定,特别是第7·1条的规
定。废水设备的建立和经营,要符合一般公认的技术规则。
如果现有的设备不符合第1款的规定,则应适用第7·1条第3款。
第18-3条 废水处理设备的批准
两小时内排放1500立方米含无机物的废水(冷水除外)处理设备的建
立、经营和重要改动,需要得到官方部门的批准。批准可以在符合环境监测
法要求的审理中进行。当可能出现下列的不利影响时,要提出对设备的重要
改动:
1.人、动物、植物、土地、水、空气、气候和风景,包括变化影响;
2.文化和其他影响。
第19条 水源保护区
只要这是公众健康所要求的:
1.为了现存的或将来的公共供水利益,要保护水源免遭不利影响;
2.增加地下水;
3.预防雨水的有害冲刷以及洪水造成的土地损害,预防肥料或农药进
入水域,为此可以确定水保护区。
在水源保护区可以:
1.禁止一定行为,或者对行为进行限制;
2.土地的所有者和有权利用者,有义务对一定的措施采取宽容的态度。
对水域和土地的观察属于这些措施。
如果依据第2款的规定征收财产,对此要给予补偿。第12条对批准的
限制是适用的,第15条第4款对原有的法律限制也是适用的。
如果依据第2款的规定制定了较高的要求、这种要求限制土地对农业和
林业的利用,只要不存在依据第3款的赔偿,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
据州的法律给予相应的赔佳。这也适用于1987年1月1日前颁布的规定。
争议通过法院解决。
第19·1条 对运送水有害物质管道设备的审批
建立和经营运送水有害物质的管道设备,需要水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对
没有超过工厂区的管道设备,以及为储存这种物质的设备辅助部件,不需要
审批。
第1款的水有害物质是:
1.原油、汽油、柴油和燃料油;
2.其他液体的或气体物质,其本质易发生变化,易污染水域,联邦政
府应通过在联邦参议院同意下的法律条款对这些物质作出规定。
管道设备的重要改变和设备运营的重要改变需要审批。
批准同设备一起移交给法定继承人。获批准的所有者必须向依据第1款
的主管部门说明这种移交。
第19.2条 规定的义务和条件,拒绝批准
为丁保护水域,特别是保护地下水,批准可以在确定条件和义务时进
行。第4条第1款、第1款是适用的。批准可以有期限。当担心出现水域污
染或水的特性发生不利变化时,允许在批准后对设备的特性和运营要求作出
规定。
建立和经营管道设备时,如果担心水域污染或水的其他特性发生不利变
化,规定的义务也不能预防和平衡,这种情况下,要拒绝批准。如果有理由
担心靠近联邦共和国边界的管道系统的建立和运营不符合本法,可以拒绝批
准;
依据环境监测法第3条的管道设备处在环境监测之下。对这些管道设备
的批准,只能在审理程序中进行。审理程序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第19.3条 撤销批准
如果担心水域污染或水的其他特性发生不利变化,根据第19·1条的批
准可以全部或部分撤销,但应赔偿损失。如果问题是由非法建立和运营的管
道系统引起的,可以全都或部分撤销批准。
尽管警告了业主,业主还是没有履行规定的要求或义务,批准可以全部
或部分撤销,不予赔偿损失。
确定追加的义务不受影响,依据第19·2条第1款不予赔偿损失。
第19.4条 法律条款
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参议院同意后的法令授权颁发保护水域,特别是保护
公共供水利益的规定。对第19.1条需要批准的管道设备作如下规定:
1.设备的建立和运营要按技术要求;
1.对设备不需要审批的改动,及运营有报告的义务;
2.运营前对设备的检查、定期重复检查和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检
查,由官方认可的专业人员定期进行;
3.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查的费用,必须由设备的所有者、生产者和经
营者缴纳。费用只用于与检查有关的人员、材料、方法和经验交流。可以对
既不在开始也不在最后进行的检查费用作出规定。费用按专业人员检查所需
要的小时平均计算。可以由1970年6月23日管理费用法的条款对费用的减
免作出不同的规定。
第19·5条 现有的设备
管道设备的建立和运营应按第19·1条第1款进行审批。
不需要依据第19·1条第1款进行审批的管道设备,审批后6个月之内
要向主管部门报告。但上述不适用于审批前依据州水法给予批准的管道设
备。在第19·3条的前提下,禁止这种设备的运营。只要管道设备的运营按
照其他规定可以禁止,不予赔偿损失,则依据第19·3条第1款的赔偿损失
的义务可以取消。
第19·6条 同企业矿山的决定一起批准
对管道设备的批准,如果需要按仪器安全法第2条第2·1款的规定进
行,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撤销批准、规定义务,以及是否禁止经
营。如果矿山企业计划建立或运营管道设备,则应由矿山部门决定是否给予
批准、撤销批准、规定义务,以及是否禁止经营。
第1款的决定,要同第19·1条第1款的主管部门意见一致时作出。
第19·7条 与水危害物质打交道的设备
储存、灌装、生产和处理水危害物质的设备,以及在商业经济部门和公
共机构利用水中有危害物质的设备,它们的建立、安装、管理和运营,不用
担心水域污染或其特性的其他不利变化。这同样也适用于没有越过工厂区的
管道设备。
用于转运水中有危害物质的设备,以及用于储存和灌装粪水、污水和青
饲料水汁的设备建立、安装、管理和运营,要最大可能地保护水域,避免污
染或水质的其他不利变化。
依据第1款和第2款的设备,必须至少符合一般公认的技术准则才能进
行建立、安装、管理和运营。
储存水中有危害物质的州法律规定,在水源保护区、泉水保护区、洪水
区或计划地区不受影响。
依据第19·7条至第19·11条的水危害物质是指油质的、液体的和气体
的物质,特别是如下物质:
1. 酸、碱;
2.碱性金属、含30%以上铝的铝合金、金属有机馄古物、卤化物、酸
卤化物、金属羰基化物和浸蚀盐;
3. 金属和动物油脂以及产品;
4. 液体的和水溶性的碳氢化合物、酒精、乙醛、甲酮、酯、卤素有机
化合物、氟和硫有机化合物;
5. 有毒物质;
6.这些物质引起水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不利变化。联邦环境、
自然保护和核反应堆安全部长在联邦参议院的同意下,颁布一般管理规定。
在管理规定中.对水危害物质作出进一步规定,并对它们的危害性进行分
级。
第19·7条和第19·11条的法规不适用于下列物质的储存、灌装和转运:
1.废水;
2,超过射线保护法规定界限的放射性物质。
第1款和第19·8条至第19·11条对用于储存和灌装粪水、污水和青饲料
水汁的设备不适用。
第1948条 确定合适的设备和批准建筑方法
依据第19·7条第1款和第2款的设备或配件,及其技术保护措施,只
有在主管部门确定合适后才能应用。第1款不适用于以下方面:
1. 简单或传统种类的设备、设备配件和技术保护措施;
2.水中有危害物质。
只要设备和设备配件,以及技术保护措施是成批生产的,就可以按建筑
方法给予批准。可以从内容上对批准的建筑方法进行限制,规定履行义务的
期限。建筑方法由主管部门批准。
依据第1款确定合适的设备和依据第2款批准建筑方法,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取消:
1.按1992年8月10日建筑产品法的规定,或按实施欧洲共同体原则的
规定执行的。这些规定包括保护水域的要求,有欧洲共同体的标志(CE标
志)。根据这些规定,州对其进行分级分类;
2.根据建筑产品应用规定,保证遵守水法要求;
3.建筑方法是按照排放保护和劳动保护法规定发放的。批准建筑方法
时,要考虑到水法要求。
第19·9条 经营者的义务
如果经营者不符合第19·11条第2款的条件,又不是一个公共机构,则
应将依据第19.7条第1款、第2款的设备的安装、建立、维修或保护委托
给第19·11条规定的专业企业。
依据第19·7条第1款、第2款的设备经营者,必须经常检测安全设施
的精密性和功能。经营者如果不具备专业知识,也没有专业人员,主管部门
可以在个别情况下要求经营者与依据第19·11条的专业企业签订检测合同。
此外,经营者要根据州法责任专业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
主管部门可以让经营者承担观察水域和土地的措施。这些措施是为了早
期认识依据第19.7条第1款和第2款设备中释放出来的污染所要求的。此
外,主管部门还可以规定经营者必须任命水域保护人员,相应地适用第21·2
条至第21·7条。
第19.10条 在灌装和排空时的特殊义务
灌装和排空储存水危害物质的设备时,必须对其过程进行监测。开始工
作前,他要清楚安全设施的现状。在灌装和排空时,要遵守设备和安全设施
所允许的负荷量。
第19.11条 专业企业
依据第19·7条第1款、第2款的设备只允许由专业企业安装、建立、
维修或保洁。第19·9条第1款不受影响。州可以对不必由专业企业完成的
工作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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