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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公司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用 环境保护部开出首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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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0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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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第1版 作者:记者 刘绍仁 日期:2008-05-30
  本报讯 环境保护部日前对广东电网公司开出首张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500千伏湛江奥里油电厂至港城变电站线路工程停止使用,并处罚款10万元。
  广东电网公司500千伏湛江奥里油电厂至港城变电站线路工程于2006年8月21日经原国家环保总局环评批复同意;配套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即于2006年11月擅自投入使用。
  为此,环境保护部华南督查中心今年2月3日做出《关于广东电网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调查报告》,并于3月5日告知广东电网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同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广东电网公司向环境保护部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是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为此,环境保护部对该公司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根据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决定对广东电网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并要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鉴于广东电网公司500千伏湛江奥里油电厂至港城变电站线路工程涉及公共利益,环境保护部将“责令停止使用”的处罚缓期至2008年10月31日执行。在此期间,环境保护部要求广东电网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并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果超过2008年10月31日该公司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环境保护部将依法立即执行“责令停止使用”的处罚。
  另外,环境保护部还对该公司茂名500千伏变电站扩建工程环境违法一案予以处罚。这个工程未向环保部门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即于2005年10月擅自开工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于2006年11月擅自投入使用。环境保护部责令茂名500千伏变电站扩建工程停止使用,并处罚款10万元。

《中国环境报》200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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