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明确指出,由于 AI 模型本身并不具备成为作者的能力,在整个创作过程中,真正发挥实质性智力作用的是原告。因此,法院判定原告为该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法院着重强调,尽管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使人们的创作方式发生了变革,但这并不影响著作权制度继续发挥其鼓励作品创作的重要作用。只要相关创作成果能够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本案当中,原告丰某明确主张,其借助 Midjourney 等 AI 工具精心创作的“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美术作品,遭到了东山公司等相关方的抄袭行为,并且这些被抄袭的作品被用于生产与销售。原告进一步阐述,在 2023 年 8 月的时候,其于小红书平台将涉案作品予以公开发布,之后东山公司曾主动寻求合作,然而最终未能达成合作意向。在此之后,东山公司通过类似的 AI 工具生成了近似的设计,并进行了量产与销售,这种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
而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其一,被告指出原告在创作过程中缺乏原始记录,这使得原告难以体现其在创作过程中投入了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其二,被告强调涉案图片的生成高度依赖 AI 工具,这种生成方式具有随机性,难以复现相同的结果;其三,被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图片在具体的表达形式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最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过全面且细致的审理之后,作出了相应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涉图片
被诉产品
三案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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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三案分析,笔者总结标准 AI 绘画版权的认定标准为:“人味”越强,独创性认定几率越高。
如何评价“人味”,以下我从层级来划分:
L1:不带有具体目的地单纯(单次)输入提示词产生的图片:不具有独创性
此类场景通常出现于个人基础层级(兼具娱乐化与个人尝试性质)。在此场景下,一般仅需输入提示词,随后等待 AI 生成图片。依据从司法实践中归纳总结得出的标准来判断,此类图片并不具备独创性,因而不构成作品。
在该类场景下,轻交付情形较为常见,且多为轻交付的商业类订单。例如,针对特定节日制作节日或活动海报时,借助 AI 绘画开展辅助设计工作。在此场景中,操作人员会带有明确目的多次输入提示词,并对生成的图片进行筛选。若此类操作多次重复进行,应认定其具备独创性,构成作品。
L4:带有具体目的地多次输入提示词,带有具体目的性质对图片进行筛选并进对图片内容行改动:具备独创性
依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在轻交付场景下,已足以体现出独创性并构成作品。而重交付场景,例如规模化商业设计,除了运用 AI 绘画工具外,还需借助传统工具(如 PS)展开细致设计。在此类情形中,考量的并非仅仅是 AI 绘画这一单一因素,而是从整体层面审视人的参与程度。由此可见,该类情形具备独创性,构成作品。
为何会存在禁止使用 AI 绘画工具的设计?相较于传统的手绘、板绘等绘画形式,AI 绘画所呈现的创作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人力投入,这就如同工业化生产与纯手工生产之间的差异。在当下这个时代,不乏借助 “纯手工” 概念进行营销以获取客户的情况,而且从商业信誉角度来看(例如,某知名大厂售卖的绘画产品若被曝光使用 AI,可能导致其品牌粉丝群体流失),在未来 AI 绘画日益普及的形势下,这些都是必须予以考量的因素。
基于成本因素的综合考量,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使用 AI 绘画工具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在拟定设计合同时,需审慎考虑以下几方面举措:
01
确保所使用的工具及平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规定要求。
02
保证所采用的模型遵循合规性原则。
03
务必使创作成果达到具有较高独创性的水准。
就交付环节而言,有必要增添关于 AI 创作过程的具体要求。
4
诉讼阶段
在诉讼过程中,关于原告举证方面,前文已有所提及。针对涉及 AI 绘画的举证,其实质是在传统举证的基础上,增添 AI 绘画创作过程记录,在此便不再展开详述。接下来,转换视角,于本章着重分析此情形下的抗辩角度。
与传统举证类似,在 AI 绘画时代,举证范畴涵盖传统举证内容以及 AI 绘画创作过程记录。相应地,被告的抗辩应基于传统抗辩框架,着重审视原告举证是否符合 AI 绘画版权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