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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及其他] 2024年全区旅游市场类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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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6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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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西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始终聚焦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精准施策,重拳整治,努力践行严格执法与温情服务融合的理念,为广西旅游产业高品质发展聚力赋能,牢固树立我区旅游的良好形象。
2024全年,旅游市场类案件共立案117起,没收违法所得26.757万元,行政处罚148.89万元,其中查处36起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件、9起“不合理低价游”案件、13起涉及“黑导”及导游不良行为案件,依法吊销3家违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1名导游从业资格,暂扣3人导游证。依法妥善处理旅游投诉5266起,相较于2023年5720件,同比下降7.94%,市场治理成效凸显,旅游市场秩序发展态势整体向好。
为深化行业规范建设,强化典型案例警示与指导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案情:2024年7月13日,抖音平台出现“40元桂林4天3日游你敢相信吗,难道天下真有免费的午餐?”引发网络舆情,桂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网络舆情进行核查,发现桂林某某旅行社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零”团费接待海南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某交过来的“桂林4天3晚游”旅游团队,双方口头约定以购物获利总额的五五分成,未如实告知游客购物店真实情况,与购物店约定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3.25元,吊销桂林某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公司法定人员张某某罚款20000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某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不合理低价”旅游活动是旅游市场乱象的主要问题,严重影响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败坏旅游目的地形象。提醒广大旅游行业经营者,开展“不合理低价游”并非可持续发展的策略,切勿短视行事,以免得不偿失。旅游者也要主动抵制“不合理低价游”,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低价必定伴随购物陷阱,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案例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案情:根据群众举报和网络舆情反映,桂林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广西某某旅游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以负团费形式,通过向组团社支付人头费“买团”的模式,大量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在地接旅游行程中,通过安排旅游团队进购物店消费获取利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595元、罚款32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罚款18000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某罚款12000元。
案例提示:“不合理低价游”是以明显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游客,诱骗游客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违法经营行为,旅行社主要通过诱骗或强迫游客购物获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利益。此类行为严重干扰正常旅游市场秩序,严重影响旅游业形象。本案当事人通过负团费买“人头”的形式接待旅游团,违法所得较多,行政处罚相应较重,经营者得不偿失,希望旅行社经营者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同时提醒广大游客朋友在参团出游时要擦亮双眼,切勿贪图便宜,不要只看价格,低价必定低质,坚决不参加明显低于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的旅游团,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避免权益受损。
案例三:指定购物行为案
案情:2024年5月2日,根据12345钦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转来群众举报,桂林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四川游客郑某反映“在桂林旅游期间,从阳朔到桂林市区的行程中,导游抱怨游客购物金额少,在中途两次让旅游车停车劝说胁迫购物”事项进行核查,发现桂林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重庆某某旅行社交给的45名游客旅游团时,在未与游客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下,擅自指定安排该团队游客进桂林厨博士厨具有限公司、桂林市幸福一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桂林鑫丝云床上用品加工有限公司、桂林市七星区盛源玉石厂和桂林紫色之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购物场所购物,并从该团队游客消费中获取返佣等不正当利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1个月,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53元、罚款3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何某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暂扣何某导游证2个月。
案例提示:旅行社需按照事先约定的旅游行程规范与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如行程中安排游客进入购物场所,须提前征得游客同意,明确告知游客安排进入的购物场所营业执照的具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内容和游览时长,并与游客签订“自愿购物补充协议”,旅行社擅自安排旅游合同以外的购物场所,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旅行社也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案例四:桂林市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案情:2024年2月6日下午,桂林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桂林市叠彩区翠清轩商贸行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桂林市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黄某某带领旅游团队正在该场所参观游览。经相关部门认定,桂林市叠彩区翠清轩商贸行为不合格旅游产品供应商。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桂林市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该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供应商没有合法的资质,不仅不能保证旅游质量,还容易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游客的财产甚至生命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旅行社经营者在采购产品和服务时要注意核审提供服务商家的相应经营资质,本着对游客负责的态度把好采购关,不触犯法律“红线”。同时,广大游客如遇此类黑车、黑店等,可以拒绝接受相关服务,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旅行社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案例五:桂林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案情:2024年2月,桂林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依法调查过程中,发现桂林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宣传产品为:“好客桂林4天3晚旅游全程无购物”,而其与旅客于2024年1月22日签订的“好客桂林4天3晚旅游产品”合同中有4家购物店,合同中还用“少数民族村寨”和景中店来掩盖购物店的事实,存在发布虚假信息进行宣传招徕、误导旅游者的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某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为博取流量、吸引眼球,部分旅行社作出如“纯玩、全程无购物”等承诺,给旅游者造成较高的心理期望,待旅游者实际参团旅游后,旅行社承诺事项与旅游者心理预期落差较大,进而易引发矛盾纠纷和投诉。一些旅行社打擦边球,带游客到一些“少数民族村寨”“展览馆”和景中店等旅游购物场所消费获取佣金,意图模糊概念,混淆视听,逃避监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请广大游客报名参团时,一定要认清地接社资质以及行程安排,对行程中有所谓的“少数民族村寨”“展览馆”和景中店的要了解清楚是否为购物店,慎重交纳旅游定金,保障好自身合法利益。
案例六: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根据12345钦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转来群众举报,钦州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钦州市某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售卖旅游卡事项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抖音、快手等网络社交平台宣传吸引全国各地的客户,让客户交费499元即可成为该公司畅游行VIP卡的代理,然后通过畅游行APP下单即可参加价值4680元的单次设定旅游项目消费,由该公司组织对接旅游目的地的地接社安排游客游玩,游客购物消费后由地接社按消费金额的10%至15%返点佣金给该公司。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钦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039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利某某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了旅游经营者开办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的前置许可,明确了从事旅行社业务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必备的办公设施、专业的导游人员,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等条件,都是为了充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任何企业、团体、个人在未依法取得对应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均属违法经营行为,必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广大游客在参团时要选择信誉好、资质全的合法旅行社,以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案例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根据崇左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移交线索,南宁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广西某某阵地旅游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为哈尔滨某某幼儿园提供回程机票问题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哈尔滨某某幼儿园研学团设计和编制《东北“小冻梨”探秘广西七日六晚行程安排》的研学旅游行程,并组织及接待哈尔滨某某幼儿园一行25人的研学团,为该研学团提供包价旅游服务。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施某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研学游、夏令营已成为教育旅游市场的热点,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本质也是一种旅游活动。以旅游形式承办研学活动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对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操作。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承办研学游活动,因其无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安全保障等,无法抵御各种风险,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良好秩序。提醒广大学校、家长和学生在组织、参加研学游活动时要认真核验组织者相关资质,并在出行前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导游人员黄某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案 
案情:2024年7月,桂林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核查“帅大叔”(硬钢到底)“40元4天3晚桂林低价游”线索过程中,发现导游黄某在2024年7月14日带团过程中,在车上向旅游者宣称“政府补贴、东盟博览会、政府是强有力的后盾”等言辞,欺骗、胁迫旅游者多购物,然后从购物提成中获取佣金。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导游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违者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导游在执业活动中要遵守执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权利,维护游客权益。游客在行程中遇有带团导游诱导、胁迫消费的情形,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先行保存证据,及时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九:导游人员柳某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案情:导游柳某受罗某(罗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另案查处)委派,为其地接2024年10月16日-17日“防城港—北海直采两日游”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北海市旅游文体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暂扣导游证7天。
案例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规定:“导游和领导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人员须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未经旅行社委派属于私自承揽业务,违者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希望广大导游人员务必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努力提高自身服务质量,自觉维护旅游市场良好秩序。
案例十:庚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案情:2024年6月10日,庚某某受桂林云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接待旅游团队,但其导游证已过有效期限,庚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导游在旅游接待过程中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与游客密切相关,在旅游行业规范化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导游证则是从事导游工作的“准入证”,未依法取得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均属违法行为,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也属于无证导游情形,此类行为不仅侵害了游客合法权益,同时扰乱了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提醒广大导游从业人员要依法依规从业,戴证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守法诚信服务,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望广大旅游从业者以案为鉴,严守法规红线,共同守护广西旅游市场的纯净与繁荣。


信息来源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编辑设计 | 罗琳 黄伊莹
校对 | 陈永霜
责编 | 雷鑫莹
总编 | 李志雄
运营 | 广西文化和旅游创新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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