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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日报「2月15日」全国首例AI文生视频案!庆余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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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5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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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日前,某科技公司发现自家热播剧《庆余年》被人“动刀”——原来,某网络公司开发了一款软件,里面有个“AI一键成片”功能,用户输入相关内容后,可将影视作品切成3到7秒的短视频,存到服务器上直接向用户提供。

法院认为,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但尚无专门法律条文明确规范其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因此,为合理界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界定责任。若仅因用户生成侵权内容就认定服务提供者侵权,则可能对其施加过重义务。为平衡知识产权人与服务提供者的利益,需重点判断服务提供者在内容生成阶段是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技术发展阶段、行业共识及技术可行性,判断其是否已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体系。

本案中,被告公司没有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就通过某软件的AI功能,向用户提供了3到7秒的《庆余年》片段。作为AI服务的提供者,被告公司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机制。因此,被告公司通过AI功能传播《庆余年》片段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宣传内容中的积分奖励、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没有直接指向涉案作品,因此不具有诱导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教唆侵权。

法院遂判决:网络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软件(含网页)传播影视作品《庆余年》(第一季)内容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万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评:这个案子里,AI软件就真的只是个工具,和以前手动将视频切割成片段做的事儿没差,如果是用户上传视频,AI软件切割,很有可能就不构成侵权。坏就坏在厂家亲自下场切割视频,那不侵权还见了鬼。结合这么多案例,我们其实可以逐步梳理出一些审判思路:(1)在AIGC内容方面,目前至少有3宗案例认为通过AI工具生成的图片能够体现创造者的创作思路,构成作品。(2)在训练素材方面,目前至少有1宗案例认为不以直接使用作品为目的的使用构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3)在AI产品的整体合规义务上,现有案例均认为“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尚处于不断成熟的发展初期,不宜强加一般性审查义务,以免过度抑制技术创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AI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就不存在合规义务,相反,现有案例均显现出AI企业应该以服务协议等方式提示用户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权;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方便权利人通过举报保护自己的著作权;若AI生成物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服务提供者也有义务在生成物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针对部分知名度极高的权利需要施加额外的注意义务。(4)全球范围内横向来看,中国可以算是AIGC限制极少的主要国家,作为对比,美国总体上倾向于认为使用AI工具生成的图片不构成作品,美国的案例则认为使用作品训练AI构成侵权(当然具体案情还是有一些差别,他那个模型内容其实和庆余年案更接近。(5)围绕现有案例,AI企业的合规义务边界已经逐渐清晰:不负有一般性审查义务,但是几个重点方面需要合规,至于具体如何把握,则需要结合企业业务情况具体把握。笔者长期关注AIGC领域,对AGI合规业务颇感兴趣,也欢迎各位朋友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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