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聚社区-德国热线-德国实用信息网

 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萍聚头条

查看: 324|回复: 0

[商道] 明确了!网购食品权益受损,电商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12-10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微信登录

x
作者:光明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蔡长春 董凡超 见习记者 赵婕

最高人民法院12月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典型案例。《解释》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及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释》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目的在于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首负责任制,避免生产经营者之间相互推诿,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解释》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从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解释》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说,《解释》还明确电商平台自营及自营误导责任,促进食品网购环境持续优化;严把流通销售安全关,依法惩治恶意及严重不负责任的经营者;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者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任;要求依法受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解释》共14条,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法治日报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来源: 法制日报

Die von den Nutzern eingestellten Information und Meinungen sind nicht eigene Informationen und Meinungen der DOLC GmbH.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Archiver|AGB|Impressum|Datenschutzerklärung|萍聚社区-德国热线-德国实用信息网

GMT+1, 2025-3-13 10:47 , Processed in 0.075268 second(s), 17 queries , MemCached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