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敌小妞妞 发表于 2007-1-22 17:00

写得有些道理,如果楼主写的逻辑成立
那么把"妓女"和“女朋友”用“男妓”和“男朋友”代换,也同样成立;)

mmq 发表于 2007-1-22 19:19

lz这是怎么了?不用这样吧$汗$ $汗$

Arterix 发表于 2007-1-22 23:19

猴年马月的帖子了,又浮上来。
说不定lz改变观点,正和心上人山誓海盟、白头到老呢。

ls的ls的小姑娘,这儿男人的干活,去婚姻家庭8去。;)

贝友林 发表于 2007-1-29 04:29

好晕噢~~~

想吃空心菜 发表于 2007-1-30 13:50

有点道理$支持$

fensterglas 发表于 2007-1-30 14:09

感觉又是一个奋青$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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