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敌小妞妞
发表于 2007-1-22 17:00
写得有些道理,如果楼主写的逻辑成立
那么把"妓女"和“女朋友”用“男妓”和“男朋友”代换,也同样成立;)
mmq
发表于 2007-1-22 19:19
lz这是怎么了?不用这样吧$汗$ $汗$
Arterix
发表于 2007-1-22 23:19
猴年马月的帖子了,又浮上来。
说不定lz改变观点,正和心上人山誓海盟、白头到老呢。
ls的ls的小姑娘,这儿男人的干活,去婚姻家庭8去。;)
贝友林
发表于 2007-1-29 04:29
好晕噢~~~
想吃空心菜
发表于 2007-1-30 13:50
有点道理$支持$
fensterglas
发表于 2007-1-30 14:09
感觉又是一个奋青$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