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客科技 发表于 2025-6-9 04:04

韬海论丛 | 2025年第12期 “一带一路”与全球治理

作者:微信文章
韬海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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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专题:

“一带一路”与全球治理
2025年第12期 总第136期

论题速览

01

国际政治经济学视角下“一带一路”与全球治理的关系

梁昊光,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二级教授

02

制度竞争与“一带一路”倡议下“超合作国际法”的创制路径

徐崇利,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03

中国经由“一带一路”倡议的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构想

彭岳,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等

04

共建“一带一路”为国际合作话语权格局转变创造条件

张弛,上海政法学院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1

国际政治经济学视角下“一带一路”与全球治理的关系

【论点撷萃】

考虑到“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的多元政治经济特征,提出对于“一带一路”的一些新的认识和见解:一是突出全球治理的“问题导向”,不使用单一框架和单一的研究文化约束研究;二是关注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沿线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及其互动对全球治理的影响;三是强调国家政治经济活动与其他社会行为体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梁昊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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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富视角:均衡型价值链分工结构与财富再分配

“一带一路”强调的是一种均衡型的全球价值链分工结构,其特点在于经济体之间的相互依赖和合作,而非单向的主导与被主导、控制或被控制的关系。这种分工模式倡导的是基于各国能力互补的合作框架,目的在于促进价值链内部资源与财富的均等分配,相对于传统的俘获型或依附型分工结构,更为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的角色尤为关键。中国采取的水平开放型价值链治理模式,展示了其作为均衡型分工结构的推崇者和引领者的地位,并且通过“一带一路”将这种努力付诸实践。近年来,中国通过内外双循环并举的经济战略和独立自主的技术创新战略,逐步摆脱对美国等发达经济体的非对称依赖。虽然中国已经拥有强大生产能力以及资本、技术积累,但并未成为价值链分工网络的控制者,而是更多地发挥引领者的作用。中国在共建“一带一路”中,积极与各共建国共享技术、信息、资本等关键资源,建立了灵活度高、均衡性强的价值链分工关系,这种合作模式能够促进共建国家间的健康稳定合作,确保价值链合作能够为各方带来共同的利益。因此,共建“一带一路”并不是试图让中国主导对发展中国家的价值链,而是在尊重价值链分工网络中的各个共建国基础上,建立起更为公正和均衡的国际合作模式和财富分配模式。

二、权力视角:结构性权力的构建及其转移与扩散

中国通过一系列新思想、新政策、新制度和新项目,努力成为全球治理的规范性大国。反映了中国对国际权力运用方式的重新思考,即从单纯追求硬实力转向更为综合的实力运用,包括软实力和规范性影响,为全球治理体系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一带一路”与结构性权力的关系应当至少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共建“一带一路”的推进有利于提高中国在国际社会的结构性权力。“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一个多维度的合作框架,已成为中国提升结构性权力的重要途径。作为中国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一带一路”在安全结构、生产结构、金融结构、知识结构上都展现了中国的影响力,以及中国为构建一个更开放、包容的国际合作环境所做出的努力。

需要明确的是,共建“一带一路”虽然反映了中国对结构性权力的追求,彰显了中国的影响力,但并非意识形态的输出工具。中国尊重每个国家的不同意识形态与社会制度,中国提升结构性权力与国际影响力的最终目的不在于向他国施加控制力,而在于在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寻找一处安身立命之所。

其次,“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加速了结构性权力在沿线地区间的扩散与转移。共建“一带一路”有助于促进世界权力格局加速调整,为全球治理注入多极化的因素,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一带一路”在推动区域合作和经济一体化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共建“一带一路”的国家,凭借持续的经济增长和一体化进程,在全球经济政治格局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不断上升。第二,共建“一带一路”有助于重新定义国际制度安排的目标。这些变化反映了在中国深度参与国际事务和全球治理之后,结构性权力在不同国家地区以及行为体之间扩散和转移的趋势。世界权力格局进入加速调整期,为全球治理注入了多极化因素。

三、社会目的视角:“逆全球化”浪潮与全球治理轴心的迁移

共建“一带一路”下的全球治理模式,来源于对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治理方式中两个关键缺陷的观察。首先,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面对贫穷发展中国家迫切的政治经济发展需求时,通常要求发展中国家先减少财政赤字和执行紧缩政策。这种策略在20世纪90年代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其后果是,许多国家遭受了经济增长的严重停滞和政治混乱,这种制度安排并未有效促进受影响国家的经济恢复,反而加剧了这些国家的社会不平等和经济不稳定。其次,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全球治理中推行“民主化优先”策略,特别是在“9·11”事件之后,美国通过经济制裁和军事干预的手段,试图重组国际秩序,因此更加强调民主化的重要性。然而,这种策略加剧了地区冲突、恐怖主义、贫困和难民的问题,甚至在发达国家引发排外民粹主义。在发展中国家的政治视角中,这种以“民主化”为名的干预也并未获得正当化和合理化。“一带一路”的提出,可以视为对这些全球治理缺陷的一种回应。共建“一带一路”通过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国际经济合作,以及强调多边主义的方式,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个不同于传统西方模式的发展路径。通过“一带一路”,中国不仅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经济合作的新机会,也在探索构建一种更加包容和平衡的全球治理模式。

从社会目的的角度来看,国家和市场的力量可以形成一种合力,而共建“一带一路”可以为重塑多边主义的全球经济秩序创造支持性的条件。共建“一带一路”从某种意义上说正在塑造一种全球性的“根本制度”,一种用来解决与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家的共存相关的协调和协作问题的根本实践规则。“一带一路”实质上反映的是国家间的共生关系,寻求的是从更加宏观的层次上解决无政府状态下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共存与合作问题。它关注国家间的协调互补关系,认为不同国家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不应当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可以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尽管“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政治、经济制度以及社会发展程度有所不同,在历史、文化、宗教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差异,但是在参与区域经济合作以获得共同收益、建立国家间协调机制以及维护地区安全等方面拥有共同愿望,因此可以通过政策协调与对接形成相互补充的共生关系。“一带一路”以探索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最终愿景与社会目标,这与新自由主义思想主导下的治理体系截然不同。因此,共建“一带一路”有利于纠正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后果,启动某种更加普惠包容的“再全球化”,符合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要求和广泛期待,这种变化也反映了全球治理的轴心正由西向东迁移。

*节选自《“一带一路”与新型全球治理:一个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原刊于《太平洋学报》2024年第1期,作者梁昊光,系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二级教授。

2

制度竞争与“一带一路”倡议下“超合作国际法”的创制路径

【论点撷萃】
中国践行国家间伙伴关系蕴含的互利共赢原则,依托共建“一带一路”平台创制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应定位为一种“超合作国际法”。中国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打破了西方国家关于国际社会演进类型化的固有概念。中国提出要致力于塑造国家间新型合作伙伴关系,设定的是一个既具有先进性又具有务实性的目标。秉持内生于国家间新型合作伙伴关系的互利共赢原则打造的“超合作国际法”,在进步性上高于发达国家主创之传统合作国际法,共建“一带一路”已成为集中创制此类国际法律制度的最重要地带。——徐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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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有两大影响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的标志性事件,一是2001年中国“入世”,二是2013年中国启动“一带一路”倡议。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前者代表中国全面对接发达国家主创的国际经济治理体系,成为一个“体系内国家”;后者意味着中国跨出发达国家主创的国际经济治理体系,扮演一个“体系外国家”的新角色,在共建“一带一路”平台上开始集中创制一种“超合作国际法”。

共建“一带一路”是中国在发达国家主创的体系之外,对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积极探索。中国践行国家间伙伴关系蕴含的互利共赢原则,依托共建“一带一路”平台创制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应定位为一种“超合作国际法”。这样的“超合作国际法”必然与发达国家主创的传统合作国际法形成制度竞争,并反映出终极目的上的国际秩序之争。

中国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打破了西方国家关于国际社会演进类型化的固有概念。中国提出要致力于塑造国家间新型合作伙伴关系,设定的是一个既具有先进性(超越西方国家界定的现行国际社会类型)又具有务实性(在可预见的将来应当而且能够实现)的目标。秉持内生于国家间新型合作伙伴关系的互利共赢原则打造的“超合作国际法”,在进步性上高于发达国家主创之传统合作国际法,共建“一带一路”已成为集中创制此类国际法律制度的最重要地带。

正当性(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程度)构成衡量国际制度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标准。“超合作国际法”内含合作生产性的扩大和分配性的改善,相应地提升了国际治理的效率和公平两大基本价值取向,推动国际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形成对传统合作国际法的制度竞争。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旨在从宏观上协调各国之间的合作,并且涵盖了多个问题领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根本性机制;而在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创制的各领域“超合作国际法”(如亚投行体制)则属于具体性制度。“一带一路”建设展现了共建国家之间合作生产性的扩大和合作分配性的改善,由此形成的“超合作根本性机制”具有越来越大的正当性。事实也证明,共建“一带一路”已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其国际感召力、影响力、凝聚力不断增强,参与各国从中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对共建“一带一路”的认同感和参与度不断增强。作为与“一带一路”倡议这一根本性机制相匹配的具体性制度,“超合作国际法”当然可从该根本性机制不断增加的正当性中获得越来越大的国际制度竞争力。

从制度竞争力的形成来看,国际制度本身的正当性不是其竞争力的唯一来源,要在制度之争中最终胜出,支撑国际制度权力结构中的主导性权力至关重要。国家对国际制度的基本竞争策略有“改制”(改进旧国际制度)和“建制”(创建新国际制度)之分。中国依互利共赢原则推动构建的“超国际合作法”既是一种“改制”选择,也是一种“建制”举措。在发达国家主导的体系内,扮演“体系内改进者”的角色,从合作生产性和合作分配性两个维度改进发达国家主创传统的合作国际法。但这样的“体系内改进”具有不彻底性,即改制本身不可能在发达国家主导的体系内产生完整意义上的“超合作国际法”。“超合作国际法”必然要求在既有体系之外建章立制。

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力量“东升西降”,发展中国家群体性崛起、发达国家实力相对衰弱。新兴大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虽实力上升,但西方发达国家仍占据权力优势,对其主创国际治理体系的控制地位并未丧失。代表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超合作国际法”可因其更大正当性而提升制度竞争力,然则,鉴于中国虽已日益走近但尚未走进世界舞台中央,在体系内仍未取得制度的主导权,还无法在体系内形成对发达国家的整体竞争优势。

改制会受到结构性内部矛盾的影响。对待现行国际治理体系变迁,发达国家与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存在根本的立场分歧和对立。在国际经济领域,发达国家认为中国为扩大合作生产性主张发挥好政府作用,推行的是一种危害市场机制的破坏性经济体制。这实际上直接触及中国与西方国家之间经济体制竞争的问题。在改善合作分配性方面,围绕是否要继续给予乃至强化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等,南北国家之间的斗争也相当激烈。这样要促使发达国家接受中国倡导的互利共赢原则,在体系内将传统的合作国际法彻底改造成“超合作国际法”,几无现实可能性。

现时的外部国际政治环境也制约着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体系内改制诉求的实现。共处国际法体现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共同体国际法反映人类社会的普遍价值和普遍利益,二者很大程度上具有各国均得遵守之普遍国际法性质;而各国在合作国际法项下追求的是具体利益,由此生成的特殊国际法具有更大的政治脆弱性。随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中国形成的战略竞争关系不断加剧,国家安全泛化,导致对华合作关系越来越趋向政治化。鉴此,中国引领其他发展中国家改革现行国际治理体系,构建“超合作国际法”的诉求,在体系内将很难得到发达国家的积极回应。WTO改革步履维艰即是一例。

既然体系内难有作为,为了充分践行互利共赢原则,有必要另行选择“建制”策略,在体系外推动和引领“超合作国际法”的创制。为此,中国开始扮演“体系外变革者”的新角色,可谓势在必行,也势在可为。共建“一带一路”正是中国推动和引领下集中创制“超合作国际法”的最重要平台。

势在必行是指,当前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日益增多:世界经济增长乏力,传统增长引擎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减弱;全球化面临新的艰难险阻,符合全人类利益的开放合作理念面临威胁;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未能反映客观变化,体制机制革新进展缓慢。面对困难挑战,唯有加强合作才是根本出路,正基于此,中国提出共建“一带一路”的合作倡议。而要通过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加强合作,必然需要创制相应的“超合作国际法”,借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势在可为是指,随着中国崛起、中国软硬实力大幅提升,中国现已获得足够强度的软硬实力支撑,扮演一个推动者和引领者的角色,在共建“一带一路”平台上积极创制“超合作国际法”。从硬实力上看,中国具有装备制造能力强、质量好、性价比高以及产业、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综合优势,积聚了巨大的合作动能,一旦得以释放,必可增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之间的合作,扩大合作的生产性。同时,中国作为共建“一带一路”的发起者和推动者,已经具备的硬实力使得自己有能力在合作收益的分配上更多考虑和照顾其他参与国的利益。从软实力上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积累的成功经济治理和发展经验,已经得到诸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发展中国家越来越高的认同。统筹发挥好市场“无形之手”和政府“有形之手”作用的成功经验,为共建国家之间合作的增进和收益的扩大注入软实力。中国作为共建“一带一路”的倡导者,率先垂范,自愿对其他共建国家实行让利,体现出“超合作国际法”的内在优势。通过此等改善合作分配性的实践,能够形成中国对其他共建国家相应的软实力。

*节选自《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超合作国际法”》,原刊于《法学家》2025年第2期,作者徐崇利,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3

中国经由“一带一路”倡议的

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构想

【论点撷萃】

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通过“一带一路”这一重大实践平台,展现出与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所不同的特征。一是合作性,合作共赢并非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所崇尚的目标;二是公共性,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可以有效刺激当地经济的增长;三是平等性,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每一个共建国家都是平等的参与者、贡献者、受益者;四是包容性,彼此承认和尊重、彼此妥协和合理的利益分配;五是灵活性,软法的形式使“一带一路”能够迅速对新出现的全球性问题作出反应,与全球格局变化相兼容。
——彭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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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实践,体现了中国建立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美好构想。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基于深厚的中国文化底蕴,源于中国式现代化的道路实践,继承弘扬了新中国外交的优良传统,吸收借鉴了人类社会优秀文明成果。扎根于这些历史文化土壤,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通过“一带一路”这一重大实践平台,展现出与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所不同的特征。

一、合作性

合作共赢并非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所崇尚的目标。在这样的国际秩序下,国际社会并没有实现普惠型发展,反而是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内部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中国提出的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创造性地传承和弘扬了古丝绸之路这一人类历史文明发展成果。绵亘万里、延续千年的古丝绸之路,积淀了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深刻昭示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完全可以共享和平、共同发展。“一带一路”崇尚的是共赢,不搞排他性的制度设计,不针对第三方,不经营势力范围,任何有合作意愿的国家都可参与,是完全开放的合作倡议。“一带一路”代表了一种国际关系的“新范式”,所有参与者都能从中受益,为全球发展开辟了新空间,为国际经济合作打造了新平台,显示了中国“以义为先,义利并举”的义利观,表明了中国反对霸权主义,反对“一家独大”,反对单边主义,顺应多极化、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致力于构建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国际秩序。

二、公共性

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可以有效刺激当地经济的增长。然而,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周期长,见效慢,收益不确定性较大,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投资一直存在资金以及技术严重不足的问题。此外,中国的地理环境与境外的地理环境差异很大,一些共建“一带一路”的国家政权也不够稳定。因此,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展开基础设施建设,将巨额资金投入到低回报项目和高风险的国家的做法往往受到外界质疑。

然而,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来看,共建“一带一路”有其合理性。中国将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作为推进“一带一路”合作的核心,帮助造福发展中国家。“一带一路”通过中国经验与本地现实相结合以及与多边国际金融机构相合作的方式,创造性地推动亚投行、银行联合体与主权信贷结合,成功推动多项标志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工,发挥出重要社会效益,弥补了国际公共产品在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方面的不足。

既包括多边主义合作形态,又聚焦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这显示了“一带一路”具有“国际公共产品”的公共服务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也彰显了中国“不让任何一个国家掉队”,推动建立惠及所有国家的国际秩序的决心。

三、平等性

长期以来,西方国家以拒绝给予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方式阻止了主权平等原则对许多国家的适用。在国际经贸领域,并非所有国家都能平等地进入国际市场,且许多规则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不公平的。近年来,随着发展中国家崛起,国际力量格局出现深刻调整,然而在当前国际秩序下,发展中国家始终无法获得与其实力相匹配的代表权、发言权,以及应有的制定国际规则的影响力。

“一带一路”倡议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每一个共建国家都是平等的参与者、贡献者、受益者,倡导并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大家的事由大家商量着办,沟通协商、集思广益,各国无论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平等参与者,都可以在双边和多边合作中积极建言献策。“一带一路”打破了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各国均可基于平等地位,追求共同发展。共建“一带一路”不走剥削掠夺的殖民主义老路,不做凌驾于人的强买强卖,恪守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原则,坚持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坚持保障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益,提升了发展中国家在区域乃至全球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

四、包容性

国际秩序的包容性意味着彼此承认和尊重、彼此妥协和合理的利益分配,即承认和尊重他国不同的制度和利益诉求,不应强行推行一种制度而否认另外一种制度,当各国无法达成一致时,均应各自作出退让,同时经济增长等福利也应公平地为国际社会成员所共享。

然而,在西方国家所主导的国际秩序下,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制度往往不被尊重,甚至被歧视、敌视。制定规则时,发达国家也往往将有利于自身的规则强加于发展中国家,不肯向发展中国家作出让步。在利益分配方面,经济增长等福利也严重偏向发达国家。

相比之下,“一带一路”坚持开放包容,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充分尊重各国发展水平、经济结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差异,通过双边或多边的方式充分沟通和磋商,共同探索,达成共识,发展成果惠及所有共建国家。此外,不同于西方国家按照自身的文明标准理解和建构国际秩序的实践,中国更强调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反对“文明冲突论”“文明优越论”,坚持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共建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文明交流互鉴之路。这些体现了“一带一路”倡议是构建包容性国际秩序的生动实践。

五、灵活性

缔结国际条约是当前国际法主体间就某项议题规范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最普遍的形式。虽然国际条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为国家间的政治和经济往来提供稳定的预期,但缔结条约的过程往往较为漫长,在成员数量众多且利益分歧较大的情况下,谈判将变得更为困难,因此也难以及时以法律条款的形式规范新出现的问题。在国际经济领域,随着数字经济等产业的快速发展,多边贸易体系需要出台新的规则用以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数字产品贸易等新议题。当前,WTO积极利用自身的谈判功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难以及时应对全球日新月异的发展需求。

“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法成果大多体现为软法,从形式上看,这些文件通常是合作协议,包括联合公报、联合声明、协议、谅解备忘录、意向书、倡议书等。虽然软法缺乏法律约束力,但有利于共建国家以灵活的方式参与“一带一路”,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来自国内外的政治掣肘。此外,软法的形式也可以使“一带一路”能够迅速对新出现的全球性问题作出反应,与全球格局变化相兼容。这些做法不仅体现了“一带一路”倡议强大的内生动力,也反映了其构建的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灵活性特点。

*节选自《中国经由“ 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秩序构想》,原刊于《国际法研究》2024年第5期,作者王倩慧,系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彭岳,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4

共建“一带一路”
为国际合作话语权格局转变创造条件

【论点撷萃】

作为一种全新的合作模式和共同繁荣的发展方案,“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不仅顺应了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为沿线国家提供了丰富多元的国际公共产品,而且创新了国际合作发展模式,为改变国际合作话语权的“中心-外围”不平等格局创造了重要条件。共建“一带一路”为创新国际合作成功范式提供实践场地、为构建新型国际合作理论供给养分、为包容性合作价值的形成搭建了桥梁、为改变不平等的话语权格局注入了动能。

——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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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我国创新国际合作范式提供了契机,共建“一带一路”也为我国在国际合作话语权上追赶和超越美西方国家奠定了基础。作为一种全新的合作模式和共同繁荣的发展方案,“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不仅顺应了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为沿线国家提供了丰富多元的国际公共产品,而且创新了国际合作发展模式,为改变国际合作话语权的“中心-外围”不平等格局创造了重要条件。

第一,共建“一带一路”为创新国际合作成功范式提供实践场地。

美西方国家在国际合作领域话语中心霸权之所以能够确立,与“欧盟模式”的成功息息相关,后来即使诸如东盟等“外围”国家希望依托“东盟模式”等来进行超越,但在影响力、一体化程度等方面尚难企及。与“东盟模式”不同的是,“一带一路”倡议由中国首倡,截至2023年,其范围已由亚欧大陆延伸到非洲和拉美,150多个国家、30多个国际组织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影响力巨大。此外,作为一种全新的合作模式,“一带一路”倡议坚持共建、共商、共享的原则,以建设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和共同繁荣发展的“命运共同体”为目的,以打造全方位、立体化、网络状的互联互通为特征,弘扬和平友好、开放包容的丝路精神,成为当今世界构建互利共赢国际合作新模式的重要探索。在落地生根的十多年,“一带一路”倡议取得了重大实践成果,强化了欧亚大陆乃至全球的互联互通、助力了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与完善、重构了我国与沿线国家经贸文化交流的桥梁,打造了一个可靠的“一带一路”朋友圈等。这些成果使得认可“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日益增多,带动国际合作的“范式”效应凸显。一些拉美国家也对共建“一带一路”给予高度认同,如巴西学者罗尼·林斯坦言,深度融入“一带一路”是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各国推动地区经济增长、增进人民福祉的最佳选择。共建“一带一路”的成功推进,为提高广大“外围”国家的话语权奠定了现实基础。

第二,共建“一带一路”为构建新型国际合作理论供给养分。

理论来源于实践,广大“外围”国家之所以难以建构起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肩的国际合作理论,原因之一是实践积累不足。西方的代表性国际合作理论,如联邦主义、功能主义、新功能主义、政府间主义等的问世,均与欧洲合作的实践密切相关。可以说,西方国际合作理论的成长是建立在对欧洲合作进程中现象的解释与反思之上的。在共建“一带一路”的过程中,中国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些先期的理论成果。例如,傅梦孜认为共建“一带一路”是具有内生性动力的系统性工程,论证了共建“一带一路”作为一种“持续性”合作的理论;吴泽林通过分析在共建“一带一路”中促成欧亚大陆互联互通的努力,初步构建了亚洲区域合作的互联互通理论。尽管目前基于共建“一带一路”而形成的合作理论仍不成熟,但与超过半个世纪的欧洲合作相比,共建“一带一路”为时尚短且充满活力,随着未来实践经验的不断累积以及学者们坚持不懈的总结升华,共建“一带一路”的合作理论将日益充实,这为改变国际合作话语权领域“外围”对“中心”的理论依附状况注入强大动力。

第三,共建“一带一路”为包容性合作价值的形成搭建了桥梁。

中国在共建“一带一路”中始终倡导包容性价值理念,摒弃以意识形态划界的“冷战思维”,不搞国家亲疏远近的“圈子文化”,不同制度、宗教、文明的国家均可共同参与,并强调合作价值应“去中心化”,呼吁在尊重多样性、包容、平等的价值观引领下推动合作。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多年来,一方面,中国通过举办“亚洲文明对话大会”等方式积极与世界其他国家沟通,推动各国相互理解,探讨包容性合作价值的建设路径;另一方面,“一带一路”倡议通过与欧亚经济联盟、“草原之路”发展战略、“全球海洋支点”构想等沿线国家发展战略的对接,使各国关于国际合作的价值理念与中国的融通性不断提升。“一带一路”倡议所倡导的价值观,是中国与各共建主体之间通过交流协商、政策互动、合作实践形成的价值共识,是参与共建各国合作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这种合作价值的形成是对西方“普世价值”强有力的批判,也将改变“外围”话语对“中心”话语的价值依附状态。

第四,共建“一带一路”为改变不平等的话语权格局注入了动能。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和实施以来,中国通过各种外交活动进行宣介、传播中国的合作倡议。例如,自2017年起,中国已经举办了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习近平主席在主旨演讲中向世界传递了关于国际合作的“中国方案”,也使“人类命运共同体”等重要理念深入人心;2023年在北京举办的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将“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主席声明之中,反映出与会各国对这一理念的接纳。除此之外,通过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亚洲文明对话大会、世界互联网大会等活动,许多来自中方的合作建议和方案也得到了与会国家的认同,甚至对部分“中心”国家也产生了影响。如,欧盟在“一带一路”倡议出台数年后,先后推出《联通欧亚:欧盟互联互通战略要素》《全球联通欧洲》等文件。诚然,欧盟发表这些文件的主要目的是对冲中国在互联互通领域的影响力,但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话语权在数年中的跨越式增长。在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传播平台的壮大和传播能力的增强使“外围”国家获得了更多的发声机会。

综上所述,随着共建“一带一路”中各种合作项目的落地生根和平稳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话语体系在范式实践、基础理论、价值导向和传播能力等方面都不断成长壮大。同时也需要看到,目前美西方国家的话语霸权犹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在话语传播、表达等方面仍存在短板,国际合作话语权领域的“中心-外围”不平等格局短期内尚难发生质变,依托共建“一带一路”提升广大“外围”国家话语权的事业依然任重而道远。

*节选自《“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国际合作话语权的提升》,原刊于《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作者张弛,系上海政法学院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韬海论丛 | 2025年第01期 新时期海洋强国建设

韬海论丛 | 2025年第02期 海洋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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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海论丛 | 2025年第11期 新质生产力赋能海洋经济



编辑:陈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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