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发表于 2025-3-5 05:55

以保护中国海外利益为核心,加强“一带一路”关键场景的涉外法治建设——埃塞俄比亚内战背景下中资企业海外权益保护机制专题研讨会综述

作者:微信文章
前 言

2022年以来,埃塞俄比亚内战实现停火,和平进程不断推进,但部分地区仍然冲突不断,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背景下,一些中资建设工程企业承担了埃塞俄比亚的公路项目建设。在埃塞内战期间,这些项目普遍停工。目前,埃塞方业主为恢复重建,要求中资企业无条件复工。中资企业普遍认为,当地的冲突情况和安全条件不具备复工条件,内战停工导致的损失问题也需要依法解决。

当前,国家大力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中资企业出现大规模出海潮。然而,世界政治经济正处于动荡调整的复杂过程中。中资企业在埃塞俄比亚遇到的问题,在“一带一路”区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结合埃塞内战背景,从多角度探讨,形成高质量共识,推动建设新形势下有效的中资企业海外权益保护机制,对以保护中国海外利益为核心,加强“一带一路”关键场景的涉外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2024年12月25日下午,“产权保护论坛·一带一路投资和法治分论坛”对此进行专题研讨。“产权保护论坛”是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联合盛廷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常设论坛,由盛廷学术基金资助。“一带一路投资和法治分论坛”聚焦“一带一路”背景下中资企业出海的投资和法律问题。



本次研讨会邀请资深外交和国际问题专家沈老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其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韩春晖,印度金德尔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文娟,审计专家侯博士,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毕文强、张小石,安理律师事务所陈远飞、唐朝、万发仙,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留学生王少聪博士、司马仪博士,以及相关中资建设工程企业代表参加。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崔守军和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李富成联合主持。

本次研讨会形成了以保护中国海外利益为核心,加强“一带一路”关键场景的涉外法治建设的问题清单、共识清单、建议清单和转化清单。

一、问题清单

1.与发达国家市场相比,“一带一路”区域的国别环境存在高度差异性。各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差异较大,产业和基础设施配套较差,相互间及与我方在法律制度、治理结构和文化观念等方面差异较大。这是中资企业出海面临的基本形势。

2.对这些因素,如果在出海前不加以充分了解,在海外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加以充分适应,遇到问题寻求解决时不加以充分考虑,中资企业就很难有效保护其海外权益,无法实现出海后的高质量发展。

3.完成了“走出去”的第一步后,中资企业还要解决“走进去、融进去”的关键一步。这也是中资企业普遍存在的明显短板。因有关国家刻意歪曲、炮制舆论指控我方掠夺资源、破坏环境、转移排放、压榨劳工,出海中资企业需要以实际行动改变类似不公正、不客观的负面形象,改变与当地社区尤其是知识阶层不相往来的消极做法,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树立正面的国家形象和企业形象。

4.中国与包括埃塞俄比亚在内的“一带一路”区域国家订立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的已不能充分适应中资企业在“一带一路”区域发展的新形势,不能充分适应有效保护中国海外利益的新要求,有必要进行评估完善。

5.中资企业面临所在国的政局不稳、战乱冲突、司法执法不公、破坏营商环境等情况问题,常常缺乏立足当地的系统性权益保护机制支持,不能根据有效解决问题的需要,统筹调动国内外的司法和专业法律服务力量、所在国的政商学界关键联系人以及当地社区公众和新闻媒体等多方资源力量。

6.国内主管部门和驻外机构支持中资企业海外维权的职能配置不完善,机制制度不健全,意愿能力不强。中资企业寻求帮助时,普遍存在找不到门、进不了门、渠道不畅等问题。



二、共识清单

1.复杂问题没有简单化的解决办法。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一带一路”的具体国别,特别是所在国的发展治理水平以及文化观念等情况,综合研判解决方案。

2.要把风险管理贯穿于企业出海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结合企业经营范围,在出海前、海外经营过程中、海外出险受损后、危机和纠纷处置过程中,坚持做好政治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的动态研判,适时调整经营方向、管理流程和处置预案。

3.要坚持依法合规解决问题。建立企业内部法务、中方涉外律师和所在国专业律师的协同工作机制,通过这三类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衔接协同,架起护航中资企业海外权益的法律之桥,保障中资企业当地合规经营,发生纠纷时积极寻求依法解决。不轻信不合时宜的国内经验,指望通过搞定某个人来搞定整个事。

4.要充分发挥“关键联系人”的作用。关键联系人不是某个人,而是一群人;不限于所在国的高官,也包括能在维护中资企业海外权益上发挥作用的所有人。关键联系人既包括在海外发展多年、根基深厚的华裔侨领侨商,也包括当地政商学界有影响的人士,还包括在华工作、营商和学习的外籍人士。要在国内和“一带一路”区域各国两端,在涉外职能部门指导下,依托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协同推进关键联系人网络建设,通过经贸文化交流等增进共识、增强黏性,确保关键时刻找得到、用得上、办得了。

5.要加强有效服务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职能和能力建设。中资企业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出海成潮,“一带一路”区域也成为新发展格局下中国需要拓展的战略大方向。因此,我们要扭转对亲清政商关系的片面理解和僵化运用,沿着中资企业出海发展和权益保护的全链条,加强国内主管部门、驻外使领馆、有关行业协会等的职能建设、能力建设和协同机制建设,逐步形成覆盖“一带一路”区域全国别、企业经营维权全链条的服务网络和工作体系。

6.积极打造中国软实力“一带一路”品牌。如果说硬实力让人“不得不服”,软实力则可以说让人“心悦诚服”。中资企业在背靠祖国强大后盾,以企业硬实力竞争力参与并促进“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发展的同时,也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致力于软实力的耕耘和建设。中国软实力“一带一路”品牌建设以中国文化、法治和服务为核心,是比硬实力更深层次、更有韧性的力量。加强软实力建设,在中资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区域发展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保护企业权益。

三、建议清单

1.建立“一带一路”投资和法律风险识别研判机制。在有关部门编写的综合性国别指南基础上,运用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整合投资和法律等领域的优质资源,探索有效激励机制,搭建共建共享的开放式平台,提供“一带一路”区域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方面的动态风险信息,为走出去的中资企业提供全业务、全链条、全时空的“一带一路”投资和法律风险识别研判信息服务和专业服务。

2.建立覆盖中资企业海外经营和纠纷解决全链条的专业服务网络。这个专业服务网络建设工作应由“一带一路”工作的归口部门牵头负责,国内有关部门和驻外机构协同配合。所涵盖的专业服务,根据走出去的中资企业比较集中的行业需求确定,并不断扩大。例如,既可以包括投资咨询、金融服务、法律服务等各行业通用度高的专业机构,也可以包括勘探开采、工程建设、安全保卫等重点区域国别所需要的专业机构。有些领域的机构重点吸收国内成分,有些领域的机构需要同时吸收国内外成分,甚至侧重所在国成分。

3.推动“一带一路”场景涉外法治建设的三项举措落地。适应“一带一路”区域国别的基本特征,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的要求,以推动三项举措落地为抓手,不断加强在“一带一路”关键场景下有效维护中国海外利益的涉外法治建设。

一是基础性的工作举措:支持培育若干具有突出实践导向的涉外法治研究平台,围绕在“一带一路”区域的中资企业出海经营、中国公民出海发展、区域内开展投资经贸交流的实践问题,组织专家学者和相关实务单位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和研讨交流,提出可转化运用的成果建议,建立常态提报反馈沟通机制,不断丰富维护中国海外利益的涉外法治工具箱。

二是关键的制度举措:在处于人大审议阶段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完善有关出海民营经济组织的权益保障机制建设的规定,强化、实化国内主管部门、驻外机构和行业组织的职责目标和履职保障。

三是现实的制度举措:运用涉外法治遏制部分中资企业向“一带一路”区域输出恶性竞争、无序竞争。要在有关法律法规中确认有关行业协会协助认定在海外工程、产品和服务招投标等领域恶性竞争、无序竞争的责任、程序和标准,规定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人员资金进出境等方面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手段,有效引导走出去的中资企业把精力和资源集中用在培育良好供应链生态,不断提高中国产品和服务质量及品牌形象上。

4.大力推动中国软实力“一带一路”品牌建设。国内主管部门组织研发中国软实力“一带一路”品牌建设项目指南,分类指导驻外机构、走出去的各类中资机构,包括驻外机构及中资企事业单位、国际性组织等,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所在国的区域国别情况,协同致力于“一带一路”区域的中国软实力品牌建设。要为参与中国软实力品牌建设的中资机构持续提供有力支持,兑现有效激励。



四、转化清单

本次研讨会成果可在以下方面转化运用。具体方案和路径可组织专家进一步研讨:

1.承担国内党政机关委托的“一带一路”区域涉外法治调研课题。

2.承担国内单位委托的“一带一路”区域投资和法律风险尽调和咨询项目。

3.承办国内单位赴“一带一路”区域的产业考察和经贸文化交流服务项目。

4.承办“一带一路”区域有关单位来华的产业考察和经贸文化交流服务项目。

5.承担在“一带一路”区域投资经营的中资企业委托的投资和法律咨询服务项目。

初稿:李果、杜昕宸

二稿:陈远飞

定稿:李富成



研讨专家介绍



何其生

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涉外法治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同时兼任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北京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会副会长。





“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过程充满了风险与机遇,我国企业在埃塞的遭遇比较有代表性。希望国家能给予支持,然后通过多渠道、多元的方式促谈促和。”

“风险是双向的。中资企业有履约保函的兑付、人身安全、汇率甚至战争等风险,但对方也有工程烂尾、前期预付款损失等问题。因此,大家都需要明确自己的平衡点在哪,并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法律手段仍是最终的落脚点。如果民间的或外交的办法都无法解决现有问题,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解决工程争议仍然是最后的底线,那么什么时候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之后采取什么样措施,都需要企业应该做好预案。”



崔守军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发展研究所所长,获聘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学者”。美国国务院“国际访问者领袖计划”(IVLP)访问学者,欧盟委员会“玛丽·居里国际交流计划”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外交、发展中国家、地缘政治和国际组织等,主持和参加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受聘多个国际机构、国家部委和企事业单位咨询专家和顾问。





“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过程中,将为世界各国提供优质的国际公共产品。因此,我国的产品和服务投射到世界各地是一个不会改变的大趋势。在此过程中,如何保护本国出海企业的利益,特别是人员和资产的安全,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应发挥中国专业安保力量的作用。在国家安全问题频发的背景下,信息安全的重要性越来越高,我国企业走出去不仅需要专业安保力量的保护,还需要将企业信息和数据安全列入考虑范围。因此,源自中国的安保企业应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安保力量。”

“应发挥关键联系人的作用。关键联系人一定是当地人,利用其源自所在国的沟通逻辑和社会网络,通过联系当地政府、议院重要人物等方式,为中国企业提供解决问题和发展助力。此外,海外侨团也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为企业联系使馆和行业性协会提供助力,甚至达成部分协议性条款,为企业出海助力。”



韩春晖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曾挂职贵州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兼任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法治政府示范创建评估专家,司法部法规规章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专家,司法部全国司法鉴定专家库决策咨询类专家,北京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赴香港树仁学院、台湾地区政治大学、法国波尔多第四大学、美国加州大学、康奈尔大学、墨西哥国家公共管理高等学院、古巴政府官员培训高等学院访学和讲学。主要研究领域为公法基础理论、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救济法、数字法学和法治文化。已于《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新华文摘》、《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重要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已出版个人专著8部,主编和参编著作20余部。





“我认为海外利益保护一般涉及到三个层面,一是从大局上想,二是从政治上看,三是从法治上办。从大局上想,就需要更多的从内外、上下等方面统筹思考。从政治上看,就需要从双边政府层面寻找磋商的空间,进而形成双方都可接受的共识。从法治上办,就需要动用专业涉外法治人才,对具体问题进行解决。”

“恢复对外法律交流十分重要。全球疫情以来,我国对外的法律交流基本上全部暂停。这是非常不利的。我认为,我们需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按照法律共同体的特性进行对外交流,建立相应的交流渠道和途径,从而尝试对所在国法律体系、法律实施等产生影响。相反,缺乏交流互动的结果就是,对方不认同我们的观点,缺乏共识,进而导致支持中国观点的法官被换掉这种情况的发生。因此,我认为对外法治交流应该尽快恢复。”



张文娟

现任印度金德尔全球法学院教授、国际合作副院长,印中研究中心创始主任。另兼任麻省理工学院宁波(中国)供应链创新学院客座教授,广东省和山东省侨联海外委员。张文娟在上海交通大学取得公共管理博士,另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她是耶鲁大学法学院、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和哈佛肯尼迪学院访问学者。张文娟是现在国际上非常受重视的从事中印比较治理研究的专家,2023年被美国国家行政学院、美国公共行政学会同时邀请参加年会并做学术评论嘉宾。她最近出版了《雾与悟:亲历印度》一书,被认为是目前中文文献中解读印度治理逻辑最深刻也是接地气的一本书。她也多次受邀为企业高管培训主讲印度的营商环境与治理逻辑,另为来自中国大陆、新加坡、日本及美国公司的印度投资提供专家建议或咨询服务。在去印度之前,她是备受尊敬的公益律师,多次受共青团中央、国务院妇儿工委、民政部等邀请参与立法和政策的起草与修订研讨。





“结合近些年来的调研经验,我发现由于缺乏对当地治理逻辑和法治环境的前期调研和咨询,中国企业在国外市场不断陷入经营困境。本次会议提出的案例也一样。埃塞自1974年开始就进入内战状态,近些年也冲突不断。按理说,一个国家处在战争等不稳定状态,由此带来的高风险和不稳定应当是企业的重点考虑因素。”

“应改变用中式思维参与国外市场的路线。一是表现为法律思维的缺失。法律思维的缺失具体表现在不重视法律。在项目谈判的过程中,法务通常是不介入的。更多的是在项目确定后由法务进行后期的修补,即不把法律思维融到真正的业务谈判中。二是我国企业习惯了中国的治理环境以及运行思维,从而特别看重人的作用,对当地的治理逻辑缺乏系统性把握。这容易导致投资困境,且脱离困境的方案事倍功半。三是中国企业在本地化过程中,不太擅长参与当地知识生产和社区发展,虽然也有一些慈善捐赠,但因为缺乏与当地大学和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的高质量合作,在塑造企业形象方面影响力一般。”



李富成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曾任司法部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司法部公职律师,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一带一路” 涉外法治、民商法、行政法。





“企业应当积极构建当地联络网,参与当地文化建设。寻找和建立关键联系人、当地游说机构网络,应当以常态的、全面的、多样化、多层次、多渠道的交往为基础,与当地不同层面具备公信力的机构建立稳固联系。”

“涉外法治人才的范围应适当拓展。涉外法治人才的主体是我们自己培养的中国人才,还应该包括那些愿意加入中国的朋友圈、为加强中国同其他国家的友好交流作出贡献的外国人士。他们无论人在中国,还是在中资企业所在的东道国,只要愿意与中国的企业发生连接,帮助中资企业解决问题,就应是我们欢迎的涉外法治人才。”



陈远飞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中心执行主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参加有关部委一带一路涉外法治课题调研工作,担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实务导师,兼任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入选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

陈远飞律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取得民商法硕士学位(国际工程法律方向),同时拥有工程管理(国际工程管理方向)学士学位,具有工程、法律复合教育背景;拥有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法律合约、投资及投后管理海外一线多重职业经历,对跨境诉讼与仲裁、境外投资利益保护具备丰富实战经验;曾常驻非洲多国并从事对非工作近十年,在多国司法机关取得维权胜诉;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等在内的国内法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承办国际工程诉讼与仲裁案件并取得胜诉。





“目前,中资企业在埃塞遭遇了来自业主不公平的待遇,包括汇率损失、没收保函、内战导致的设备征用、进度款欠付以及没有安全保障的强制复工等。

承包商保函被业主申请兑付,是不是天就塌下来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央国企集团层面对海外项目独立保函被兑付不应该有刚性约束和内部红线。后疫情时代,往往业主违约在先,很多项目由于东道国债务危机,业主无力支付进度款或者长期拖欠进度款,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比如,埃塞的项目目前大多不具备复工条件,或者业主违约在先,项目干的越多、争议拖得越久,亏损越严重。另一方面,独立保函止付和欺诈诉讼,从法律技术层面还有专业团队发挥的余地和空间。比如,合同的特殊约定是否写入了保函条件,保函的特殊约定与国际惯例存在矛盾与冲突是否有效,反担保保函还要受到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规制。最后,在业主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基础合同诉讼是保函争议的另一道防线。”



毕文强

现任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中共海淀区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北京市律师协会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领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海淀区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长,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数据合规50人论坛副主席、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成员、专家纪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中国农业大学校外导师、烟台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著有《价值跃迁:数据资产化实践》等书,《数据资产 数据资产入表指南》团体标准制定专家、中国信通院《数据智能白皮书2024》参编专家、全球数据资产理事会《数据资产年度运营报告(2023)》参编专家。





“中资企业在海外需要多重力量去保护自身权利。首先是国家力量,国力的提升,使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在保护中国企业方面可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力量;其次,中资企业需要更强的安保力量,这需要通过国家顶层设计推动发展。第三,企业自身需要重视法务工作。第四点,软实力的建设是长久之计。建议企业积极参与当地主流话语权的获取。核心在于企业如何融入当地社群,构建自己的影响力,践行“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的思路,与建立多重联系。第五,应充分运用第三方力量,中国的公益机构也要逐步形成自身的国际影响力,与中国的大国实力相匹配。总之,中资企业是将我国生产力辐射到全球的重要力量。代表中国经济体与全球建立经济上的联系,这是经济底层逻辑的使然。”

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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