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发表于 2025-2-24 08:51

“一带一路”金融服务业务支撑系统与“联盟链”建设研究(三)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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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十年进展、问题分析与推进路径

第一节 “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定量与定性研究

1、关于“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定量研究。

定量研究主要围绕“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测度,以及共建国家贸易便利化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等问题展开。

一是关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测度的研究。目前,对于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测度,学术界尚未形成完善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Wilson等以WTO的定义为依据,构建了包含港口效率、海关环境、制度环境和电子商务四个一级指标的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此后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采用Wilson等的指标体系构建思路,并根据各自不同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标加以拓展。

二是关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贸易便利化对中国出口贸易影响的研究。相关研究主要从贸易流量和贸易结构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在贸易流量方面,学术界普遍认为共建国家的贸易便利化会促进中国出口额增长,其中口岸效率、运输和基础设施对出口的影响程度相对较大。在贸易结构方面,关于提高共建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能否改善中国的出口贸易结构,学者们主要从出口种类和出口质量展开探讨。相关研究认为,共建国家贸易便利化与出口多样化呈正相关关系,能够推动中国出口贸易结构升级,尤其能显著增加农产品出口的种类。此外,“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贸易便利化能够通过推动企业创新和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增加制造业企业的出口复杂性。

2、关于“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定性研究。

学界从定性的角度对共建国家贸易便利化的研究相对较少,共建国家经济发展和经济开放程度不均衡、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缺乏有效法律基础等因素,制约着海上丝绸之路共建国家推进贸易便利化。健全贸易便利化规则体系是“一带一路”贸易畅通的重点,目前制度和规则层面在海关便利化、金融服务、运输便利化等方面仍存在问题。在测算了共建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后,学者们对中国与共建国家贸易便利化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不均衡。此外,共建国家在边境机构外部合作和单证类手续等方面存在一些共性问题。

第二节 自由贸易协定推动世界经济更为开放

2013年秋,习近平总书记在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访问期间,先后倡议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二者构成了统领中国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一带一路”倡议。它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旨在构建一个互联互通的国际合作平台,促进共建国家实现经济协同发展。其中,“贸易畅通”是共建“一带一路”的核心内容,贸易便利化对于“一带一路”贸易畅通至关重要,贸易便利化不仅有助于降低贸易成本,深化中国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而且有助于推进新型全球化。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举办了贸易畅通专题论坛,聚焦推进高水平贸易畅通,探讨深化双边多边经贸合作、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等话题,为今后“一带一路”推进高水平贸易畅通注入了新动力。

1、“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内涵界定及其意义:世界贸易组织1996年在新加坡召开的部长级会议,首次将贸易便利化纳入工作议程,引起各国普遍关注。此后一些国际组织从不同角度对贸易便利化展开研究,但对其概念还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世界贸易组织(WTO)认为,贸易便利化是简化和协调国际贸易流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贸易便利化是简化商品跨境流通时的信息流动和支付程序。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重点关注贸易成本,认为贸易便利化是简化贸易相关手续及行政壁垒,以降低成本。世界海关组织(WCO)认为贸易便利化是简化和规范海关程序,并强调海关监管的作用。总结以上定义可以发现,不同的国际组织对贸易便利化的界定各有侧重点,可以将其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从狭义上讲,贸易便利化是在跨境货物贸易活动中,改善边境行政程序,特别是简化海关手续;从广义上讲,贸易便利化还包括对“边境后措施”的改变,例如协调法律法规等,将贸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包括在内。

党的二十大强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贸易畅通既是共建“一带一路”的核心内容,也是带动共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则是促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和经济增长的关键抓手。

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再创历史新高,达到65754.3亿元,同比增长10%,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已连续10年居世界第二位。其中,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较快增长,进出口额达27193.7亿元,同比增长8.5%,占服务进出口总额比重达41.4%。

2、“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进展推动世界经济更为开放:十年来,贸易畅通始终是共建“一带一路”的核心内容,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同共建国家在自由贸易协定、海关环境、交通互联互通和贸易新业态等领域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贸易合作,贸易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

(1)双边自由贸易协定:2020年11月,在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以自由贸易协定为主要抓手,深化双边、多边、区域经贸合作。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积极同具备条件的贸易伙伴商签自由贸易协定,并积极参与到双边、多边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之中。截至2023年10月底,中国已同东盟、新加坡、韩国等2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22个自贸协定,其中与20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签订了14个自贸协定,积极推进与海合会、以色列等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并与尼泊尔、蒙古国等国展开自贸区研究,这使得自由贸易区成为促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的重要平台。目前,中国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之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已经基本覆盖了“一带一路”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电子商务等领域,为推进贸易便利化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图4:截至2023年中国与贸易伙伴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情况

(2)多边和诸边贸易协定:

第一,《贸易便利化协定》降低贸易成本。《贸易便利化协定》是中国加入WTO后达成的第一个多边贸易协议,于2017年2月正式生效。该协定确立了各成员国在促进贸易便利化上的重要义务,包括信息的公开与提供、预裁定、边境部门合作、海关合作等内容,以便提升过境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简化海关程序及加强海关合作。《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对于改善“一带一路”营商环境,减少中国商品的出口贸易壁垒,提高中国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营造跨境无纸贸易环境。2021年2月,由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发起的《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正式生效。该协定涵盖了贸易便利化政策框架和有利的国内法律环境、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和发展单一窗口系统等内容,旨在为跨境无纸贸易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提高跨境贸易通关效率。目前,该协定的缔约国均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协定的生效和实施将实现跨境无纸贸易,推动亚太地区贸易领域的互联互通。

第三,《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优化区域经贸规则,中国于2020年底合作签署了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23年6月2日,RCEP已对十五个成员国全面生效。RCEP覆盖领域广泛,包括关税减免、贸易便利化、投资等多个方面,在易腐货物放行特别安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等方面更加与时俱进。

此外,RCEP与自贸协定的叠加效应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贸易条件,有助于降低区域内企业贸易成本。RCEP成员国多数是“一带一路”共建国,该协定的签署和生效加深了伙伴国之间的经贸关系,有助于实现“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推动亚洲地区形成“一带一路”与RCEP“双轮”驱动的经贸合作发展新格局。

第三节 海关合作提高通关效能

共建“一带一路”十年来,中国海关一方面积极采取改革措施,另一方面与共建国家的海关开展互联互通合作,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1、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2017年7月,中国实行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申报纳税地点和通关模式,在不同的海关面对统一的执法口径和监管要求。目前,已形成以“两中心、三制度”为结构支撑的全国通关一体化管理格局,“两中心”即建立的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全国海关税收征管中心,实现对涉税申报、企业商品安全准入及其他风险展开统一分析和处理。

2、积极开展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合作:2008年起,中国海关开始实施AEO制度,此后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在AEO制度及互认方面跻身先进国家行列。共建“一带一路”以来,中国积极与伙伴国家开展AEO互认磋商,使双方可享受较低的单证审核率、优先查验所需检查的货物等通关便利措施,有效减少了贸易时间和成本,提升了贸易的安全性和便捷性。截至2023年,中国已与新加坡、欧盟、韩国等35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签订了AEO互认协议。同时,中国海关以“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为合作重点,拓宽AEO互认的广度和深度,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3、推进“单一窗口”建设:2014年2月,上海自贸区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出“单一窗口”建设,并逐步推广至全国。经过多年发展,中国“单一窗口”建设成效显著,包括运用物联网、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持续创新“单一窗口+”模式,推动跨境贸易可视化。

4、推动口岸信息共享:近年来,中国同蒙古国、越南等国家建立紧密协作的口岸信息共享管理机制,促进与共建国家电子口岸互联互通。此外,中国海关积极探索口岸物流可视化监管、风险提前预警的智慧监管新模式,开展“智慧口岸”试点建设,实现了口岸信息和资源的共享。

第四节 交通联通促进跨境运输便利化

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推动“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关键。中国加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基建规划、技术标准等领域的合作,协同推进国际贸易通道建设,实现高效便捷的货物流动。

1、立体运输网络持续完善:十年来,以“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为基本架构,“陆海天网”四位一体的立体化联通网络基本形成。一是国际通道建设成效显著,中老铁路、雅万高铁、中俄黑河大桥和中巴经济走廊“两大”公路等一批标志性项目建成并投运。二是“丝路海运”国际航线网络遍及全球,截至2023年,“丝路海运”航线已通达全球43个国家的117个港口,300多家国内外知名航运公司、港口企业、智库等加入“丝路海运”联盟。三是国际民航运输航线不断拓展,“空中丝绸之路”建设卓有成效,中国已与104个共建国家签署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与57个共建国家实现空中直航。四是中欧班列、西部陆海新通道、连云港-霍尔果斯新亚欧陆海联运等国际多式联运稳步发展,其中,中欧班列作为共建“一带一路”的标志性品牌,有效提升了亚欧大陆铁路联通水平和多式联运发展水平,开创了亚欧国际运输新格局,保障了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带动了区域商贸流通、货流互通的发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能够降低资源整合的交易成本,不断提高跨境运输便利化水平,有效促进资源要素跨区域流动,推动共建国家间的贸易便利化。

2、推进国际运输规则一体化:在加强基础设施“硬联通”的同时,“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还注重推动制度与规则的“软联通”,构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为跨国运输便利化提供制度保障。在铁路规则层面,《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和《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是亚欧大陆当前主流的国际铁路运输规则,其货运规则、货损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阻碍了亚欧国家间的经贸往来。两大铁路组织在经过数年协商后,共同制定了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实现“一单到底”的直通运输,避免了跨境运输更换运单,提高了货物通关效率,促进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贸易繁荣。

第五节 数字贸易新模式新业态拓展国际经贸合作

1、“丝路电商”推动贸易网络化、数字化和便利化: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境电商呈现迅猛增长态势,已成为促进全球贸易便利化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丝路电商”为跨境电商企业创造了更加便利的贸易环境,主要体现在:一是“丝路电商”推动共建国家电子商务领域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物流运输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从而提升物流运输效率。二是“丝路电商”可以搭建线上线下相协同的电商国际通道,突破传统贸易的时空限制,推动共建国家之间的货物贸易。三是“丝路电商”带动多业态发展,如跨境电子支付、贸易单证的无纸化等,从而降低贸易时间成本,提升通关效率。2016年底,中国与智利签署了首个双边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丝路电商”的诞生。随着“丝路电商”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一带一路”电子商务合作机制也逐步健全。截至2023年,中国已同30个国家签署“丝路电商”合作谅解备忘录并建立双边电子商务合作机制,在政策交流、产业对接、能力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多层次、多领域合作。

2、“绿色丝路”促进绿色领域经贸合作: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乌兹别克斯坦最高会议立法院演讲时强调,要着力深化环保合作,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携手打造“绿色丝绸之路”。共建“一带一路”十年来,中国始终秉持绿色发展理念,在投资贸易中突出生态文明理念,“绿色丝路”取得积极进展,政策沟通不断深化,交流机制不断完善,绿色合作便利化水平不断提高。一是中国积极开展“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政策沟通,加强与共建国家在经贸、基础设施等领域的绿色标准对接,协调绿色产品与服务的标准差异,打破国际贸易技术壁垒。截至2023年,中国已与共建国家及国际组织签署50多份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文件,并与31个共建国家发起“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伙伴关系倡议。二是加强国际绿色技术和服务贸易合作,鼓励国内急需的节能减碳、生态治理等技术和服务进口,扩大绿色节能技术出口,同时不断壮大服务贸易绿色发展新业态,推动绿色贸易畅通。

第六节 推进“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数字新生态路径

1、构建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协定网络体系,提升自由贸易协定的包容性:中国以签署RCEP为契机,加快构建自由贸易协定网络体系,逐步构建一个囊括“一带一路”各方的自由贸易协定网络体系。一方面,随着国际经济合作水平的提升,对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进行升级,促进缔约双方经贸合作提质增效。另一方面,以积极加入CPTPP和DEPA为契机,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推动自贸协定谈判的过程中,考虑相关共建国家的实际情况,顾及各方的利益,考虑将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新兴领域纳入其中,积极探索符合国际惯例以及各方诉求的贸易规则,提升“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

2、深化海关口岸合作:制定统一的贸易通关规则,在程序、数据信息、标准等方面进行协调,推动共建国家联合制定统一规范的检验检疫与技术标准,建立海关管理领域的政策、法规和信息共享机制等相关制度,以便及时协调通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升通关效率;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单一窗口”智能化水平,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等服务,简化并统一通关流程,缩短通关周期。

3、构建立体交通联通网络:开展基础设施规则、规制、标准等方面国际合作,将国际运输规则建设纳入自贸协定中,在基建规格、技术标准等方面联合制定国际标准,推动形成普遍认可的规则标准。同时,充分考虑其他运输方式的特点,促进多式联运方式有效衔接,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降低国际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提升“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水平。

4、加快发展“丝路电商”:弥合共建国家“数字鸿沟”。加强对共建国家数字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鼓励中国企业积极拓展与共建国家在物联网、5G、云计算等前沿领域的合作,深化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在金融、航运、商贸等领域的创新应用,缩小共建国家的“数字鸿沟”。RCEP在亚太地区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多边电子商务规则,为完善跨境电商的贸易便利化国际规则提供了参考,也为“一带一路”跨境电商规则的建立提供了借鉴。

(课题牵头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数字商业桥项目研究课题组 )

摘自:亚洲金融合作协会2024年度研究报告汇编
【往期回顾】
“一带一路”金融服务业务支撑系统与“联盟链”建设研究(一)

“一带一路”金融服务业务支撑系统与“联盟链”建设研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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