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发表于 2021-2-28 19:47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新增内容解读

作者:党建与金融
(益辉财评)

证监会2021年2月26日印发了修订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落实新《证券法》要求的基础上,对于信用评级行业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根据个人理解对于管理办法中的新增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1、信用评级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是管理办法本次修订最大的一个变化,也是在落实新《证券法》、《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要求,对于信用评级行业来说是非常大的挑战,会引发信用评级行业的大变革。根据证监会2020年10月21日公布的《完成首次备案的证券评级机构名录》,现有11家信用评级机构已经完成了备案。据债券民工了解,部分新增的信用评级机构已经在着手推进评级业务了,看来信用评级市场的竞争会愈加激烈了。



2、降低了信用评级机构的强制准入门槛。管理办法删除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的强制要求、删除了评级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强制要求,变为鼓励具备上述要求的机构进行备案,这在很大程度上是降低了准入门槛,有利于引入更多的信用评级机构。当然,管理办法新增了对于评级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3、首次明确信用评级调整要慎重、合理。管理办法规定“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做出调整的,应当依据充分、合理审慎”,实际上是要求信用评级机构更加谨慎、慎重、合理的进行信用等级的调整。比如被中纪委官网披露的东方金诚在信用评级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是对信用评级行业的一个警示。

4、明确规定了信用评级机构的禁止行为。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严格禁止歪曲评级结果、不正当手段招揽评级业务、商业贿赂、存在第三方顾问费、敲诈勒索等7大行为。从实践看,管理办法列举的这些现象,在信用评级行业中是存在相应案例的,通过管理办法进行明确规范,有助于整个信用评级行业的完善。

5、明确要求披露评级质量相关信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信用评级机构需要披露评级违约率、信用等级迁移、评级等级变更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的披露,有助于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增强评级预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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