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坑人的东西不会有好下场的。帮不上LZ,只能祝愿此事可以顺利解决。个人感觉也是最多付三个月租金,因为 ...
谢谢回复,希望事情最后能顺利解决 剑非凡 发表于 2015-12-10 11:01
纯粹胡扯
德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和同签了就有效, 不跟你列举法条, 就拿房东来说, 他有Nebenpflicht ...
再次感谢回复,我也同意并不是合同一签字就生效了,我们双方都有责任,因为我觉得自己有责任,所以当时才想息事宁人。感觉自己还是太没有经验了,这也是一个教训。 放火,防盗,防同胞。 同情楼主。
转租的同学确实涉嫌欺诈,记住,他才是始作俑者。
楼主你初来乍到,德语不通,自己出面处理这件事情是非常费劲的。
大头的1200欧元本来就付得冤,要追讨也得费时费力。
小头的100多欧,想不付的话,途径其实有很多
1,可以拖,说没钱了,房东应该不会为了这点钱去告你。
2,威胁房东,协议明显对你不公平,他要是愿意撕毁协议,那你就请律师跟他谈。
3,让那位同学直接出面解决,不然就告他欺诈。
个人建议选择3,怎么也不该让这种人欺骗了同胞后毫发无伤全身而退。
剑非凡 发表于 2015-12-10 11:01
纯粹胡扯
德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和同签了就有效, 不跟你列举法条, 就拿房东来说, 他有Nebenpflicht ...
谁胡扯,你凭什么说我胡扯?别人和自己说的不一样了,就用胡扯来“解释”。指责别人,请说出理由,这是你的Pflicht。
“他有Nebenpflicht解释合同条款和说明房子情况的义务”
多么法盲的话
“解释合同条款”
合同是什么?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就是为了出现问题时对约定有不同的“解释”,所以要“基于意思表示合致”,所有的意思都在合同上,所有事情以合同为准。不小心签了合同吃大亏的人有的是,这些人都是在对方履行了你所谓的Nebenpflicht之后,依然飞蛾扑火签了合同吗?
什么叫“说明房子的义务”,这本身就不是一个严谨的表述。请问如何说明?我说窗子大,什么标准是大;你说门小,什么标准是小?房东有权做虚假,但是之后,他有义务接受法律的严惩,这才是权力与义务。
签订合同之前,你有权力去看房子,了解房子,但是你自己放弃了。如果说,一个房客说我不看房子,我就要这个房子了,房东怎么去履行Nebenpflicht把房客带到房子去看?绑架吗?
合同永远是公平的?永远是共赢的?只要不违反法律,例如贩卖人口等,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签字,就是生效的,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房东欺诈,可以由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在此之前,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做出判断。你不是法官,所以随便胡扯的人是你。
其实不用细看lz的合同,就可以断定出,这种以出租房屋作为收入的人,合同都是模版化的,是不会有漏洞的,换位思考,如果是你出租房子,是不是也这样呢?
暮色港湾 发表于 2015-12-10 13:07
同情楼主。
转租的同学确实涉嫌欺诈,记住,他才是始作俑者。
楼主你初来乍到,德语不通,自己出面处理这 ...
lz所谓的同校同学,还真不一定是中国人。
:dizzy:
gaogeng 发表于 2015-12-10 13:44
谁胡扯,你凭什么说我胡扯?别人和自己说的不一样了,就用胡扯来“解释”。指责别人,请说出理由,这是你 ...
不用跟你争论, 你是在德国学法律的还是从事法律的?
我就是从事法律的, 我说话自然有我的根据
关于合同的定义和如取消合同的可能性, 比方参考我以前的帖子
http://www.dolc.de/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868839&page=2#pid36759558
不公平的合同就是可以取消,至于当事人是否真的取消, 取决于他的容忍程度和成本
剑非凡 发表于 2015-12-10 13:59
不用跟你争论, 你是在德国学法律的还是从事法律的?
我就是从事法律的, 我说话自然有我的根据
“从事法律”的同学,你的说话自然有你的依据,那你是法官啦
那请你自己检查下自己的回复。你列举的法条有什么意义?
这件事情围绕的事合同是否成立,协议是否成立,和债务有关系吗?到目前为止存在您所说的债务关系吗? 回答你的问题,
1. 如果房东再来纠缠,
1.1你就问他那你前任房客交了半月还是全月的房租?
1.2你们的同意书上有完整的应付金额, 问他有没有效, 如果无效的, 你要收回之前给的所有钱, 准备上法庭
1.3警告他, 在来骚扰就报警
2.你的问题不用上LG以上的法庭, 所有纠纷额小于, 5000 EURO的在当地Amtsgericht了, 出席这个法庭不需要请律师, 自己就可以
3.去学校法律咨询处询问,征得他们的建议和帮助。 我个人认为你可以把钱要回来, 但是因为中间有你的同学, 比较复杂, 我不能100%确定法庭会认为所有证据都对你有利。 其中房东是否属于credulous是个争议, 而你的同学在租房中是否起到representative的问题会是另外一个争议。
总的来说, 你不该把钱先给他们, 这样等同于默认事实成立,至于合同什么的都是可以条件下反悔的。 woai_wojia 发表于 2015-12-10 11:56
放火,防盗,防同胞。
帖子一出,最起码对下面两点有结果:
出租房屋的:越来越不愿意出租给身在国内的同胞。
身在国内的要租房的:越来越难租到的房子。因为对德国房东没有了信任。
gaogeng 发表于 2015-12-10 14:11
“从事法律”的同学,你的说话自然有你的依据,那你是法官啦
那请你自己检查下自己的回复。你列举的法条 ...
你这么说我也没啥话好说, 德国民法你肯定是没学过的
德国民法合同的生成就是会生成一个Schuldverhältnis, 即使是借据合同也是,遗嘱情况比较特殊, 这个词其实更好理解为 英语的 obligation, 如果是更贴切一点, 合同的生成至少是个Verpflichtung 如果当事人3——房东:阿富汗移民。
如果变成中国人后,改如何?别说扣三个月了。就是扣一个月。恐怕早早的就要被人扣上“无良房东”的帽子了。 本帖最后由 gaogeng 于 2015-12-10 14:54 编辑
剑非凡 发表于 2015-12-10 14:20
回答你的问题,
1. 如果房东再来纠缠,
1.1你就问他那你前任房客交了半月还是全月的房租?
关lz屁事,合同上写的交八个月房租就是交八个月房租,如果lz说八个月的房租都在前房客那里,那还不用交钱了?
1.2你们的同意书上有完整的应付金额, 问他有没有效, 如果无效的, 你要收回之前给的所有钱, 准备上法庭
无效,可以借机重新签订协议(虽然可能性不大),上法庭?凭什么上法庭?房东一句话,楼主必须履行合同,而且闹掰了,楼主想转租,房东不允许,打的哪门子官司?
1.3警告他, 在来骚扰就报警
房东可以不来找lz,只要每个月等lz转房租就可以,不转就Mahnung,然后ZV,Schufa一系列后果。本来就是lz找房东取消合同,什么理由报警?报假警啊?
2.你的问题不用上LG以上的法庭, 所有纠纷额小于, 5000 EURO的在当地Amtsgericht了, 出席这个法庭不需要请律师, 自己就可以
lz不会德语,从事法律的你上吧,我们看好你,另外,既然你这么言之凿凿,你有Pflicht提前告诉lz,如果败诉了,诉讼费用多少,你觉得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少,才让别人相信你。
3.去学校法律咨询处询问,征得他们的建议和帮助。 我个人认为你可以把钱要回来, 但是因为中间有你的同学, 比较复杂, 我不能100%确定法庭会认为所有证据都对你有利。 其中房东是否属于credulous是个争议, 而你的同学在租房中是否起到representative的问题会是另外一个争议。
哈哈,你就是从事法律的啊,还要去找学校那些退休老律师?您太谦虚了。
总的来说, 你不该把钱先给他们, 这样等同于默认事实成立,至于合同什么的都是可以条件下反悔的。
没看懂,合同。。。。。。怎么就反悔啦? 剑非凡 发表于 2015-12-10 14:34
你这么说我也没啥话好说, 德国民法你肯定是没学过的
德国民法合同的生成就是会生成一个Schuldverh ...
好会绕啊,好晕哪。哪那么多废话??
a合同是否成立?不成立:解除合同;成立,见b
b是否履行合同?履行:交钱;不想履行:见c
c协议解决
现在协议已经有了,履行还是不履行,还是取消协议。
问题很简单,别绕 xiaorou 发表于 2015-12-10 14:38
如果当事人3——房东:阿富汗移民。
如果变成中国人后,改如何?别说扣三个月了。就是扣一个月。恐怕早早 ...
对的,实际上很多国内过来的学生在面对非中国人房东时,都是百般委屈求全有苦宁可自己吞。 gaogeng 发表于 2015-12-10 14:41
1.1你就问他那你前任房客交了半月还是全月的房租?
关lz屁事,合同上写的交八个月房租就是交八个月房 ...
见14楼, 多说无益 gaogeng 发表于 2015-12-10 14:51
好会绕啊,好晕哪。哪那么多废话??
a合同是否成立?不成立:解除合同;成立,见b
还是先谢谢各位发帖,我觉得大家没有必要互相批评,都有自己的道理,也因为都有自己的道理所以LZ现在比较纠结。首先说明的是,同学不是中国人,是德国人,我没有任何埋怨同胞的意思。还有一点就是这个房东不是和我一个人这样,同一座楼里面有很多人都遇到多多少少的问题,房东属于吞了钱很难吐出来,纠纷不止我这一件。
关于法律我确实不了解,关于合同以及如何判定生效,是否合理我都没有一个客观的判断。这也是为什么在这里发帖子问大家的原因。
关于前任房租交钱的事情,我当时有被房东问到我是否付了10月份房租,我说我转给前任了,然后我把转账记录给他看,这也是为什么当时他同意的原因。至于他后来认为他指的是后半月的,实际是隔了一个半月后他才意识到之前理解的和我说的不一样。但是我们当时有确定这是所有(我有朋友在旁边站着确认他说的话)
woai_wojia 发表于 2015-12-10 11:56
放火,防盗,防同胞。
LZ好像没说前租客是哪国人呢。 清源师 发表于 2015-12-10 19:41
LZ好像没说前租客是哪国人呢。
不好意思前面没有标注国籍让有的人误解了。 前任房客是德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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