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瞳 发表于 2010-6-29 11:05

原帖已无

本帖最后由 菲瞳 于 2010-6-29 16:38 编辑

原帖:
http://www.dolc.de/forum/viewthread.php?tid=1167951&extra=page%3D1

原帖已经被删除,大家看看后面评论自己评断吧

熊猫羊 发表于 2010-6-29 11:32

楼上的吃得真多啊,你干脆发到每个版,和所有的中文论坛得了,事主不都是中国人吗。
其一,发帖的人说的是完整,真实的吗?卖家也澄清了,你如何辨别是非曲直,但从买家先发帖,先入为主吗?
单冲卖家是博后买家就是弱势就值得同情吗?
你又有什么权利把人家说成老鼠屎,就算是老鼠屎,你自己爱欣赏就自己欣赏呗,拿这里来干嘛啊?

是非曲直没搞清,几个帖子里一群吃多了没事干的人反复纠缠,恶意推测,之前被删的帖子里,连他妈的卖家夫妻有合著的文章懂拿来说事,有病吗?夫妻合著咋了,我告诉你,上世纪有对叫Curie的“狗男女”不仅合作,合著,还他妈的没天理的拿了炸药奖

如果非要说拿过学位的和没拿过学位的有啥区别的话,那就是,不信一面之词,不轻易做判断,不会轻易给人呢扣帽子,不以偏概全,更不会添油加醋煽风点火。

我始终搞不懂,楼主那么委屈,说得那么有理,收据,人证,为啥不走法律道路?为什么不报警?没证据吗?才这里懦夫一样是用网络暴力,比人多吗?和原始社会有区别吗?法律干么用?摆设?

菲瞳 发表于 2010-6-29 11:42

楼上的吃得真多啊,你干脆发到每个版,和所有的中文论坛得了,事主不都是中国人吗。
其一,发帖的人说的是 ...
熊猫羊 发表于 2010-6-29 11:32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不好意思,只转了一个帖子到这里,引得您不开心了。

看来您是没有跟进帖子,是非曲折现在已经很明朗了,当事人和当事人所谓的朋友都已经出来说话了。博士后拿着买家的50欧押金,以心情烦躁为理由拒绝买家的一切商量,并且在他所谓的旧合同没终止(六月中买家来取沙发),新合同没建立的情况下,提前把沙发在六月初就卖了,而且现在拒绝退还押金,请问这是谁的问题呢?

熊猫羊 发表于 2010-6-29 11:46

你看完了,买家骚扰卖家哪段,算啥?谁真谁假?明朗?证据何在?你是法官?
不再回了,管我屁事,同样,管你屁事?
我还没吃午饭呢

菲瞳 发表于 2010-6-29 11:50

你看完了,买家骚扰卖家哪段,算啥?谁真谁假?明朗?证据何在?你是法官?
不再回了,管我屁事,同样,管 ...
熊猫羊 发表于 2010-6-29 11:4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请问骚扰出自何处?您是指买家上门去找卖家么?如果您现在有押金压在别人手少,想和扣押金之人商量,但屡次电话都未有人接无法联系,您是否也只能登门造访,期盼沟通一下呢?

如大家都和您一样,不干我事高高挂起,那论坛岂不冷清多了{:5_387:}

home_run 发表于 2010-6-29 11:55

你看完了,买家骚扰卖家哪段,算啥?谁真谁假?明朗?证据何在?你是法官?
不再回了,管我屁事,同样,管你屁事?
我还没吃午饭呢
熊猫羊 发表于 2010-6-29 11:4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从一开始就不明白为什么你如此不淡定,难道你和卖家一起的?买家和卖家联系协商也叫骚扰?{:4_305:}
说话还带脏字,这算不算骚扰论坛上其他童鞋?
P.S. 你也是法官?

ivygegenmm 发表于 2010-6-29 12:11

我也支持那个贴的lz。。。

而且,这个贴的lz也没错啊。。。

葱白小小 发表于 2010-6-29 12:11

我始终搞不懂,楼主那么委屈,说得那么有理,收据,人证,为啥不走法律道路?为什么不报警?法律干么用?摆设?
熊猫羊 发表于 2010-6-29 11:32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些很赞同{:5_377:}

slash034 发表于 2010-6-29 12:13

本帖最后由 slash034 于 2010-6-29 12:15 编辑

昨天我发了贴,也被版主查封,这个贴估计也快悲剧了。

不过熊猫羊我估计也是和那极品夫妇认识的,或者是马甲之一,至少是住在柏林的,所以稍微一风吹草动就显得如此暴躁

http://www.dolc.de/forum/viewthread.php?tid=1138231&highlight=

ivygegenmm 发表于 2010-6-29 12:19

我始终搞不懂,楼主那么委屈,说得那么有理,收据,人证,为啥不走法律道路?为什么不报警?没证据吗?才这里懦夫一样是用网络暴力,比人多吗?和原始社会有区别吗?法律干么用?摆设?
熊猫羊 发表于 2010-6-29 11:32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是我,为50块走法律途径,可能就懒得去折腾那么多事情了,论坛发帖就是泄愤,顺便提醒国人,我觉得挺好的。

   估计那个黑人50的,也知道对方不会走法律途径,才会那么黑。。

    ,这辈子没见过钱啊,太恶心了。。。老天会有报应的,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菲瞳 发表于 2010-6-29 12:26

本帖最后由 菲瞳 于 2010-6-29 12:30 编辑

如果是我,为50块走法律途径,可能就懒得去折腾那么多事情了,论坛发帖就是泄愤,顺便提醒国人, ...
ivygegenmm 发表于 2010-6-29 12:1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现在看到这么多极有道理的分析,可能买家已经从刚开始的只为泄愤转到考虑进行法律程序上也不可知。毕竟现在很多回帖已经使事实越来越清楚,那个博士后是必须退钱的。就如同刚开始我看这个事情,还只是认为博士后不厚道比较自私而已。

菲瞳 发表于 2010-6-29 12:33

昨天我发了贴,也被版主查封,这个贴估计也快悲剧了。

不过熊猫羊我估计也是和那极品夫妇认识的,或者是 ...
slash034 发表于 2010-6-29 12:1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恩,学术和工作固然重要,但思想道德难道就不重要了么?希望版主可以考虑一下。

我不是笨猫 发表于 2010-6-29 12:46

恩,学术和工作固然重要,但思想道德难道就不重要了么?希望版主可以考虑一下。
菲瞳 发表于 2010-6-29 12:3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贴跟这个版完全不相干。喜欢看的人自然会看到,你发到这里又是什么意思呢?哪里都有老鼠屎的,就因为这个老鼠屎是博士,就要跑到博士版里,搅了这里的情景吗

葱白小小 发表于 2010-6-29 12:48

这个贴跟这个版完全不相干。喜欢看的人自然会看到,你发到这里又是什么意思呢?哪里都有老鼠屎的 ...
我不是笨猫 发表于 2010-6-29 12:4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5_377:}

Xuanyuan 发表于 2010-6-29 12:53

本帖最后由 Xuanyuan 于 2010-6-29 12:58 编辑

楼上的吃得真多啊,你干脆发到每个版,和所有的中文论坛得了,事主不都是中国人吗。
其一,发帖的人说的是 ...
熊猫羊 发表于 2010-6-29 11:32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话糙理不糙{:5_370:},没有太多时间看究竟。舆论监督十分重要,同时也要考虑有时可能误导群众。如果十分过分的话,德国法律是不是能考虑一下呢?

pattonoriental 发表于 2010-6-29 13:28

真是沸沸扬扬,我也看了一下。把我的看法转过来,大家再就事论事讨论讨论,人身攻击就算了。

楼主提出因为xxx原因,不想要了,就是提出解约了,按楼主描述应该是双方都同意了,只是到了退钱的时候卖家要求25欧赔偿,楼主不同意,又想重新要沙发并附加xxx条件,这时候双方没达成协定,至少有一方不同意。到这里的话,楼主和沙发已经没有关系了。
现在就是不知道德国法律有没有详细规定,卖家收了定金的情况,买家提出解约,卖家要以什么程序退定金以及有权扣取多少额度的定金。

slash034 发表于 2010-6-29 14:05

真是沸沸扬扬,我也看了一下。把我的看法转过来,大家再就事论事讨论讨论,人身攻击就算了。

楼主提出因 ...
pattonoriental 发表于 2010-6-29 13:28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还有个细节你没考虑到。后来买家还是要沙发的,只是在取货时间上还没能与卖家达成一致,但是这时候卖家就把沙发卖给其他人了。从这点上来看,卖家是违约方,必须退回定金,并且补偿。按照中国房地产的规则,如果买家违约,定金没收;如果卖家违约,双倍定金还给买家。

不过总体来说,这个事情的错误责任买家卖家2:8,卖家出来道个歉,把钱还了,估计买家就不会追究了,而不是老是披个马甲,或者让朋友上来狡辩。

pattonoriental 发表于 2010-6-29 14:27

还有个细节你没考虑到。后来买家还是要沙发的,只是在取货时间上还没能与卖家达成一致,但是这时候卖家 ...
slash034 发表于 2010-6-29 13:0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后来的事,要在初始约定还存在的情况下才行。要是初始约定都解除了,后来沙发怎么卖,卖给谁跟买家也没关系。那边法律版也有人说,这个定金的事没协商好还不能算双方同意解约。
这个问题点现在就是法律上怎么认定解约?要如何解约?

ii120mph 发表于 2010-6-29 15:16

那边帖子里买家的那个id好像已经被封了,果然是连说话的机会也没有了。买家估计年轻来德国也不久,不懂得更好的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利益。卖家国内国外做了好几个博后了,现在估计又是去做博后了吧,搬家次数多,想多卖掉一些家具减少损失也是人之常情,只是用买家态度不好导致心情烦躁做理由不退本来说好要退的押金,的确是有点过了。。。

susankong 发表于 2010-6-29 16:56

一开始觉得lz是买家的马甲,后来看到熊猫羊,觉得像卖家的马甲。要是lz是买家的马甲,劝你快点报警吧,要不人家都上飞机了。并且昨天已经人肉出卖家工作的地方,你可以上他工作的地方找他呀,或者你证据确凿的话可以写email给他大老板投诉。

我不是笨猫 发表于 2010-6-29 17:11

一开始觉得lz是买家的马甲,后来看到熊猫羊,觉得像卖家的马甲。要是lz是买家的马甲,劝你快点报警吧,要不 ...
susankong 发表于 2010-6-29 16:5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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